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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形成金融监管合力?地方协调机制来探路

文章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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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1-15 17:11:35

  新华社北京1月15日电 题:如何形成金融监管合力?地方协调机制来探路

  吴雨、潘文婷

  金融监管政策需要顶层设计,但落地执行离不开地方。如何加强中央和地方金融协作、形成监管合力,一直是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关注的重点。日前,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发文,将在各省(区、市)建立金融委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成为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迈出的关键一步。

  近年来,我国不断推动金融监管体制改革。2017年7月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举行,会议决定设立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金融委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由人民银行设立金融委办公室秘书局负责其日常事务。

  “金融委办公室平稳运行后,加强了对金融领域相关事项的统筹研究协调,但地方协调机制一直没有建立起来,影响监管效率进一步提升。”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表示,通过地方协调机制可以让金融监管体系更加顺畅、高效,以保障中央制定的监管政策在地方能有效执行,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并保证执行力度的一致性。

  新网银行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认为,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的成立,主要解决了金融监管的横向协调,弥补分业监管的不足,实现从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的转变。但中央与地方的监管半径都有局限,在实践中容易出现两相割裂的监管空间,需要建立纵向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

  在此背景下,金融委办公室印发了《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地方协调机制的意见》。意见提出,坚持金融管理主要是中央事权的基本原则,充分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加强中央和地方在金融监管、风险处置、信息共享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协作。

  在组织架构方面,金融委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设在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由其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省级派出机构、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以及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

  业内人士指出,这样的组织架构有助于加强金融监管的协调能力。一方面,出于防控地方金融风险、服务当地的考虑,我国逐渐将地方金融监管职能及风险处置责任交由地方政府承担;但另一方面,由于地方缺乏专业能力和人才队伍,仍需要坚持中央事权的基本原则,由中央从顶层设计,以达到金融政策制定和金融风险防控“一盘棋”。

  金融委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建成后将做些什么呢?记者从人民银行了解到,该协调机制主要承担六条职责,包括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加强金融监管协调,促进区域金融改革发展和稳定,推动金融信息共享,协调做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和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等。

  业内人士看来,金融委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将在处置化解金融风险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曾刚表示,风险化解往往需要多部门参与,既需要中央监管部门,也需要地方监管部门。为了保证多方参与的风险处置工作得到高效执行,需要做好协调和压实各方责任,快速、及时地处置风险,以免产生新的风险。

  另外,金融风险监控、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离不开信息的交互。董希淼指出,地方协调机制可以增强金融信息共享,通过打破信息孤岛、提高信息分类处理的效率,可以对于金融风险“早识别、早预警、早发现、早处置”,把风险消灭于萌芽状态。

  其实,为提升地方金融监管效率和协同性,不少地方已建立了本地的金融议事协调机制,负责地方金融监管和金融风险处置。因此,有人提出,在同一个行政区域内,对金融工作同时存在两套协调机制,会否出现协调机制不“协调”的局面?

  对此,参与金融委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制定的人士告诉记者,金融委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与省级政府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制,一个是受金融委办公室的领导和业务指导,另一个受地方政府管理。前者主要协调中央金融管理和地方金融管理事项,监测评估金融风险;后者主要落实属地风险处置,二者职责各有侧重,相互支持配合。

  人民银行表示,下一步,金融委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将从实际出发,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完善,充分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增强金融监管合力,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防范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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