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6日,由山东省淄博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菏泽市委原常委、宣传部部长王永江受贿一案,在淄博市中级法院公开宣判。法院对检察机关指控王永江受贿1042万余元的事实全部予以认定,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检察机关指控,2004年至2017年,被告人王永江利用担任菏泽市单县副县长、代县长、县长、县委书记和菏泽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单县某公司、某集团有限公司、某镇党委书记等单位和个人在土地手续办理、政府扶持资金兑付、工程承揽、职务晋升等方面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其家人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042万余元。
淄博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永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依法构成受贿罪。被告人王永江主动交代组织尚未掌握的绝大部分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积极退缴部分赃款,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遂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扣押查封在案的金条7条、金块2块、金元宝1个,大众POLO轿车1辆、丰田普拉多越野车1辆,人民币446万余元予以追缴,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据悉,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永江当庭明确表示不上诉。(记者 卢金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