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地毁损导致生态环境破坏,竟无人制止——
履职岂能靠“纸面推演”
“去年,我们对梅岭镇破坏生态环境问题进行严肃问责,相关人员因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受到党纪处分。希望班子成员以案为鉴,认真履职。”3月5日,在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召开的2018年度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检查反馈会上,第十检查组组长胡惠松向被检查单位党委提出整改建议。
2018年7月,因对生态环境被破坏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梅岭镇党委副书记谢龙星被诏安县纪委监委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同年8月,在该案中同样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代管镇林业工作的镇党委委员许艺生、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副主任科员沈毅敏以及联系该镇林业工作的县林业局主任科员张梅添等3人,也被诫勉谈话。
多名党员领导干部受到严肃问责处理,源于该镇一名村民在山场林地违规取土,造成生态环境破坏。
违规取土让山场林地“很受伤”
2018年3月,漳州市纪委监委向诏安县纪委监委移送问题线索:诏安县梅岭镇高坑村一村民雇用挖掘机在坑内山场林地取土,导致生态环境被破坏,该镇相关领导涉嫌违纪问题。诏安县纪委监委迅速组成核查组展开调查。
“问题线索具有可查性,可以先从村民雇用挖掘机取土入手。”核查组初步确定核查方向并调取相关资料。
相关资料表明,村民沈某民与某工程项目部签订了土方供给合同。核查组于是找到沈某民了解情况。
核查结果显示,因原定取土点运程较远、运费较高,为节省成本,沈某民便将取土点选定在梅岭境内。如何取土?经过沈某民观察,该镇高坑村有一山场,距离提供土方的工程项目部不远,他便萌生了以个人名义承包山场然后取土的念头。如愿取得该山场的个人承包权后,沈某民将通往山场的小路拓宽,于2016年9月至2017年3月间,连续5个月在山场取土。
由于取土行为严重破坏当地环境,沈某民的行为遭到举报,诏安县公安局森林分局前往山场执法。经相关技术部门鉴定,沈某民取土行为导致该山场35.25亩林地被破坏。县公安局森林分局随即以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将沈某民移送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因案发后沈某民积极配合,主动对该处山场林地进行生态修复,2018年2月6日,诏安县人民检察院对其做出不起诉处理。
核查人员决定前往山场进行确认,进一步完善证据。
在山场,被车轮碾压形成的泥路通往山顶,半山腰处,一大片树苗正长新叶,新种的百香果的藤蔓覆盖在泥地上。“通往林地的路被拓宽,林地的植被已经复绿。”核查人员表示,村民违规取土破坏的林地已经修复,但核查工作并未就此结束。
根据相关规定,土地管理是国土资源部门的工作职责;生态环境建设、森林资源保护,应该归林业部门管理。然而,沈某民却能在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连续5个月大规模在山场林地取土而无人制止。这一情况令核查人员吃惊不已。
监管部门集体缺位
这其中一定有蹊跷!核查组人员兵分两路,决定深挖细查。
细心的核查人员在梅岭镇国土资源所的一份巡查记录表上,发现分管镇国土工作的梅岭镇党委副书记谢龙星的签名。为核实真伪,其中一组核查人员找到谢龙星谈话。
“这是你的签名,请说明情况。”核查人员拿出巡查记录表说道。
“镇国土资源所工作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坑内山场取土的情况……向我汇报。我要求他们对取土点加强监管,继续跟踪。”谢龙星说,他在巡查记录表上签名并要求加强监管。
“取土是否得到相关审批,有没有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我要求巡查人员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及时予以制止……但后续情况,我没再细问。”谢龙星低下了头。
经核查,针对坑内山场出现违规取土并导致林地被破坏的情况,谢龙星只是听取情况汇报,做指示,在巡查记录表上签名,并未到实地查看。直至县公安局森林分局对该取土点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侦查,才发现山场违规取土导致林地破坏严重。
该核查组又找到县国土资源局分管执法监察大队的副主任科员沈毅敏。
经核实,当时沈毅敏曾在手机微信朋友圈看到有人发山场被取土的图片,但他仅让执法监察大队前往该镇检查,没有提出后续处理意见。
另一组核查人员发现,对职责范围内的问题,负责联系梅岭镇林业站林业工作的县林业局主任科员张梅添同样失察失责。
经询问,张梅添说起自己在2017年2月份左右,曾接到反映山场取土破坏林地的信访举报件。
“我根据领导批示将该信访举报件进行分流办理,并就这事向梅岭镇林业站打电话咨询。”张梅添介绍,当时他交代镇林业站工作人员,如果出现取土破坏林地的行为,要按照规定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
“后来林业站工作人员跟我说该处破坏林地的行为已经被制止……”张梅添停顿了很久,老实说道,“我也就没做继续跟踪。”
负责联系该镇林业站林业工作的张梅添对生态环境被破坏之事只是打电话咨询,并未到现场。那么,履职地点就在辖区内,具体分管该镇林业工作的镇领导干部,对山场林地被破坏一事,履职情况又如何呢?
核查继续深入。代管该镇林业工作的领导许艺生,在相关执法部门到梅岭镇高坑村坑内山场林地调查取证的时候,才知道该处取土点的林地因取土被大面积破坏。
监督履职岂能只靠“嘴皮功夫”
核查至此,所有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以及监管者,对村民违规取土问题都仅仅停留在“纸面推演”上,未采取实质性措施制止生态环境受损事件。
据核查人员介绍,在沈某民违规取土破坏生态环境一事中,分管国土工作的镇党委副书记、代管镇林业工作的镇党委委员等多名党员干部以“纸上谈兵”替代监管落实,更没进行后续处置。“作为应该履职尽责的部门及领导,应该主动作为,勇于担当。但这些干部对破坏生态环境问题,仅仅停留在‘嘴皮功夫’,是严重的履职不力行为。”核查人员说。
随后,核查组将相关人员涉嫌违纪问题上报县纪委监委。
2018年3月29日,诏安县纪委监委对谢龙星立案审查,并将梅岭镇林业站站长李某勇相关问题线索移送县林业局处理。6月,诏安县林业局给予李某勇行政记过处分;7月,县纪委监委给予谢龙星党内警告处分。
2018年8月,诏安县纪委监委又分别对许艺生、沈毅敏、张梅添等3人进行诫勉谈话,同时将与该案有关的梅岭镇国土资源所所长郑某坤、原高坑村党支部副书记兼土地管理员黄某辉、高坑村护林监管员何某发等3人涉嫌违纪的问题线索,移送镇纪委进行立案审查。
同年10月29日,梅岭镇纪委分别给予郑某坤、黄某辉和何某发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山水林田湖草是生命共同体,要让制度成为刚性的约束和不可触碰的高压线,任何破坏生态环境的问题,都要严查追责。”诏安县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表示,2017年以来,诏安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管控及资源环境承载监测预警机制,明确各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全力推进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并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严查相关部门和个别干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履职不到位问题,让蓝天常在、青山常在、绿水常在。(本报记者 李云舒 通讯员 陈己召)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二十一条 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不力,对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失察失责,造成较大损失或者重大损失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作者:本报记者 李云舒 通讯员 陈己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