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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人:霍宝芹,女,汉族,1959年8月19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23195908196367,住址:阜宁县古河镇梁庄村一组87号。 (一)该事故认定(复核)事实无依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阜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发生经过叙述中:“2022年12月9日17时30分许,霍宝芹驾驶电动三轮车沿阜宁县X354线由东向西行驶至20KM+621M处,与路边行人牛国荣发生碰撞,致牛国荣受伤,电动三轮车损坏,事故发生后霍宝芹驾驶车辆逃逸,牛国荣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2年12月11日死亡。” 1、认定中的时间“2022年12月9日17时30分许”该时间依据何在,有无现场准确监控,和证据证明?故死亡时间仅凭交警部门推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