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西藏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问题展开的研究,是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点和保护原则入手,通过分析西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状,找出西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存在的不足,并针对这些不足给予合理化建议,目的是针对西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能够更加彻底,通过丰富法律保护手段来提升保护力度,让西藏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够得到更好地传承。
一、相关概念综述
1、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
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而言,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我国对其界定存在一定差别,本文主要以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的相关规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定义,即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具体而言,口头文学、书法、音乐、戏曲、传统技艺、民俗、舞蹈等都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
2、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点
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定义可以看出,非物质文化遗产必须是由人来创造,因此其具有人本性特点,离开人就无法谈及非物质文化遗产问题。同时,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无形性,不同于人们需求的基本物质,非物质主要是满足人们的精神需求,是以非物质形态形成的创作结晶。与此同时,非物质文化遗产还具有活态性的特点,是凝聚某个民族长期的精神和文化,体现的是一部分群体的共有价值。
3、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原则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要求,我国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原则进行确定。第一,以人文本,多方参与原则。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保护主体,在保护的过程中需要针对传承人予以保护。第二,活态保护,整体规划原则。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重要的是营造出一个适合的环境,让其拥有生存和发展的环境。第三,原真性、适度保护原则。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就是要让其在真实的状态下进行传承,并采取适度的方式让其自然的发展。第四,注重发展,相互促进原则。保护必须与当时社会、经济、文化等发展结合起来,同时也要重视将保护与精神文明建设结合起来。
二、西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现状
1、西藏非物质文化遗产基本情况
西藏位于我国青藏高原西南部,其拥有悠久的历史和丰富的资源,在长达千年的历史发展过程中,西藏拥有着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是我国文化殿堂中的瑰宝。早在第一批入选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目录的项目,我们看到弦子舞、热巴舞、藏戏、藏族唐卡、多种手工艺品。这些舞蹈、手工艺等具有藏族特色的民族文化都成为了西藏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在第二批入选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项目中,我们还看到佛教音乐、赛马会、藏族服饰等也成为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让藏族的相关传承得到了有效的发扬。
2、西藏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法律方面的保护现状
自西藏和平解放以来,我国针对西藏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就开始进行保护,分批次地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传承保护,并开展了具有一定规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和搜集,与此同时,西藏地区也专门成立了相关的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小组,深入西藏各个地区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并取得不错成绩。进入21世纪以来,西藏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力度进一步加大,先后命名了5个国家级民间艺术之乡、2个国家级特色艺术之乡。2003年,我国成立了“中国西藏文化保护与发展协会”,该协会一直致力于保护西藏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2010年,中央第五次西藏工作座谈会中更提出了要把西藏建设成中华民族特色文化保护地,进一步加强了西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2015年,《西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图典》出版,详细介绍西藏非物质文化遗产。
三、西藏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方面存在的不足
1、西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体系存在一定的不足
针对西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主要体现在公法领域和私法领域,在公法领域,我国选择指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相应的保护,其管理主体是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即西藏县级以上政府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主体。这种主体规定有利于强化政府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发挥更加突出的作用,从公法的效益来看,利用公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提升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视程度,但同时也存在挫伤个人或其他非政府部门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积极性。
2、我国现有法律之间相互配合还存在一些不足
我国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主要集中体现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在该法第44条相关规定中,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涉及知识产权、传统医药、传统工艺美术等的保护适用特别规定。即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过程中如果涉及知识产权,则参考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涉及到医药、传统工艺也参照相关法律。在这种规定下,就涉及到《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与《知识产权法》《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存在连接问题。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相关数据信息应当公开,便于公众查阅。由此不难看出,《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与《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连接存在问题,不利于更好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3、西藏地方性法律法规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从目前情况来看,我国诸多地区针对非物质文化保护都建立了相应的地方性法规,诸如云南、广西、浙江等地都制定了地方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并将该项立法工作纳入到省级重点立法计划。但由于种种原因,西藏地区的非物质文化保护地方性法规仍没有完全完善起来。正是由于西藏地区的地方性法规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造成西藏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评估以及保护工作缺乏一定的法律依据,面对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无法更好地进行保护,这就增加了西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难度。
四、西藏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法律保护中的几点建议
1、强化名录保护制度,确定相关主管部门职责
公法与私法相互结合是未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方向,在公法领域,西藏相关主管部门应该将工作重心从名录申报转移到名录保护上,重视相关的保护规范,并运用多种方式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针对不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确定不同等级,分等级进行相应保护。对于主管部门而言,主管部门应该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建立全面的档案性管理,针对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建立数据库,全面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信息。
2、完善现有法律与《专利法》《商标法》之间的相关连接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是保护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法律,其应该与其他相关法律做好充分的连接,并尽量消除与其他法律之间存在的矛盾。只有法律之间存在相关连接点才能让法律之间的冲突减少,通过相互协调的方式更好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试举一例,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之中,针对具有创新、具备一定新颖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应该鼓励其进行专利申请,让《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与《专利法》产生更好的连接。同时,非物质文化遗产虽然不能申请商标注册,但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工艺下生产的产品,应该受到《商标法》的相关保护。这种让不同法律之间形成连接点,让法律通过连接更好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未来法律完善过程中的重要环节。
3、加快西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地方性法律法规建设
我国最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性法规建立于2000年,随后贵州、福建等地也建立了相应的地方性法规,用于保护当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由于每个地方的实际情况不同,统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不能满足所有地区的需求,因此,地方建立有特色的地方性法律法规十分重要。
(作者单位:中共拉萨市委党校 王海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