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石家庄6月3日电(记者 李继伟)为推进水污染防治工作,切实改善提升水环境质量,河北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日前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其中规定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警示标志等将受相应处罚。条例将于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条例就河北省水污染防治基本原则、规划和标准、饮用水水源保护、污染防治措施、应急与处置、区域协作、监督管理、法律责任作了系统规定。其中明确规定,毁损、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护栏围网、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还规定,出现以下行为之一: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将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条例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新设了行政处罚,加强了处罚手段,对违法排污行为按日处罚,对违法者实施失信惩戒;还对公益诉讼、污染损害赔偿等作了规定,大幅提高了违法成本。”河北省环保厅副厅长赵军表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将严格执行条例规定,以保障国家和河北省重大决策部署落地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