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进一步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

2018-11-29  A+ A-
原标题:进一步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
  近日,河北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全文如下: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坚决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更加扎实地推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落地见效,根据中央办公厅《关于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做好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要求,经省委领导同意,现就进一步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河北提出的“四个加快”“六个扎实”“三个扎扎实实”等一系列重要批示指示要求,认真贯彻执行省委九届五次、六次、七次全会决策部署,紧紧抓住历史性窗口期和战略性机遇期,着力加强党的领导,强化各级党委统筹协调,不断增强督查检查考核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切实减轻基层负担,进一步激发干部崇尚实干、攻坚克难的责任担当,为新时代全面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提供坚强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治站位。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决落实“两个维护”,紧紧围绕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中心工作,建立和完善党委牵头、政府和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督查检查考核统筹协调机制,科学合理确定督查检查考核事项,确保党中央和省委政令畅通、决策落地生根。

  ——严格计划管理。加强统筹协调,从省级机关做起,以上率下,严格编制年度计划,严格控制总量和频次,切实减少和避免重复督查、多头检查、无效考核等现象,使基层党员干部腾出更多时间和精力抓落实,更好地服务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

  ——注重工作实效。一切从实际出发,不断改进方式方法,不搞花拳绣腿,不要繁文缛节,不做表面文章,深入了解真实情况,着力解决工作落实中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切实为党委、政府科学决策提供高质量参谋服务。

  ——激励实干担当。强化督查检查考核结果的分析运用,坚持严管与厚爱结合、激励与约束并重,切实发挥容错纠错机制应有作用,支持和保护党员干部崇尚实干、敢于负责、勇于担当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提高政治站位,扎实做好统筹规范各项工作

  (一)建立计划统筹协调工作机制。省级层面建立计划统筹协调机制,全面负责省委、省政府和省直各部门各单位督查检查考核工作的计划管理和统筹规范工作。成立省督查检查考核统筹协调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由省委领导同志任组长,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和省直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全面统筹协调和安排部署全省督查检查考核各项工作。

  (二)加强源头管理,严控总量和频次。除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国家机关,以及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和依法依规开展的督查检查考核外,省直各部门各单位不得自行设置以地方党委、政府为对象的督查检查考核项目,不得在部门文件中自行规定全省性督查检查考核事项。省直各部门各单位原则上每年搞1次综合性督查检查考核,有关事项该撤销的撤销、该合并的合并,涉及多部门的可联合组团,牵头责任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对经同意开展的督查检查考核事项,要简化程序、改进方法,压缩规模和时间。省级督查检查考核活动能够在市一级或县一级完成的,原则上不向下一级延伸;对确需向下一级延伸的,要以抽查为主或省市县联合开展,不得层层加码,不得随意扩大督查检查考核的对象和范围。省直各部门各单位不能擅自打着省委、省政府旗号开展督查检查考核活动,日常调研和指导工作不能随意冠以督查、检查、督察、巡查、督导、考核等名义。未经批准,省直各部门各单位不得在相关文件和会议要求中安排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参与各类督查检查考核活动。

  (三)落实年度计划管理和审批报备制度。省直各部门各单位拟开展的涉及地方党委、政府以及本系统全省性的业务督查检查考核事项要制定年度计划,经分管省领导签批同意后,连同设立依据、主要内容、对象范围、开展方式、时间安排、参加单位等,按照归口管理原则,每年12月15日前分别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审核。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协、省法院、省检察院和省委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督查检查考核事项的审核工作,由省委办公厅负责;省政府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和直属机构督查检查考核事项的审核工作,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审核保留事项报工作小组审议后,由省委办公厅统一报省委审批。省委审批同意后,以年度计划的形式印发执行。年度计划之外确需开展的临时性督查检查考核事项,要经分管省领导签批同意后,报请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年度计划连同设立依据、省领导签批情况等,一并向中央办公厅报备。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开展的全市(区)性督查检查考核事项,要报省委办公厅备案。

  (四)建立工作预案和报告制度。开展督查检查考核活动前,要制定详实工作预案,明确对象内容、执行标准、力量组织、方式方法、结果运用等。督查检查考核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牵头单位要组织各参与单位共同起草专题报告呈送本级党委(党组)。专题报告内容要体现督查检查考核的总体情况、发现的突出问题以及提出的解决问题意见建议。总体情况要站位全局、概括全面、客观公正,好的典型要实事求是、有示范带动作用,工作亮点要总结到位、有借鉴参考价值。发现的问题要一针见血,具有代表性、倾向性或苗头性,直指要害处和关键点,不能避重就轻、含糊笼统、一带而过。意见建议要科学合理,具有前瞻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为省委、省政府科学决策提供高质量参考。专题报告连同有关领导批示情况一并向省委办公厅报备。

  (五)强化资源整合,形成工作合力。站位省委工作全局,统筹督查、考核、审计、统计、第三方评估等机构和科研院所等的力量,充分发挥全省重点工作大督查办公室和各行业专业督查队伍的作用,形成工作合力。要整合各方面资源,努力实现数据互通、成果共享,以最集约、最高效的方式完成各项督查检查考核任务,最大程度减少对基层的干扰。各级各部门要强化督查检查考核“全省一盘棋”意识,自觉服从调度指挥,全力配合做好各项工作。

       三、创新方式方法,确保督查检查考核取得实效

  (一)改进方式方法。因事、因地、因人适当选择自查、书面督查、交叉互查、实地暗访、随机抽查、第三方评估等方式方法,积极运用互联网、大数据、新媒体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进行分析比对。支持和鼓励各级各部门结合实际推进督查检查考核体制机制创新,有条件的市县可探索实行“督考合一”,进一步减少工作环节,提高工作实效。加快推进全省督查检查考核信息化系统建设,实现重点任务在线交办、进展进度在线监控、发现问题在线反馈、整改结果在线报告、工作成果在线共享。

  (二)加强各类考核管理。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把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作为各地各部门考核项目设立的基本标准和重要内容。实行各类考核项目申报准入、审核许可,坚持精简、效能原则,严格把关,控制总量。经核准的考核项目,要注重日常管理,规范简化考核程序,减少年终集中考核,防止以考代管。能通过平时工作情况报送、日常管理情况分析及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等方式进行评价的,原则上不再组织年终考核活动。未经核准的考核,一律不得开展。除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明确要求的事项外,各部门各单位原则上不得要求将本部门本单位专项业务工作考核纳入干部综合考核、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三)注重工作实绩。开展督查检查考核,必要的记录、台账要看,但主要看工作实绩,不能一味要求基层填表格报材料,不能简单以留痕或开展督查检查考核次数的多少作为评估衡量工作的主要依据,不能工作刚安排就督查检查、刚部署就进行考核。对涉及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要开展体验式暗访检查,准确反映他们的合理意见和诉求。对涉及可观察、可验证的事项,应当赴现场进行比对核实,全面客观反映改革发展和政策落地情况。

  (四)抓好问题整改。督查检查考核要突出问题导向,注重落实实效,既着重发现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又及时了解有关政策需要完善的地方,不能当老好人,更不能一味评功摆好。要加强工作指导,对发现的问题要以适当方式向督查检查考核对象进行反馈,推动工作落实。相关责任对象要逐一制定整改落实任务清单、责任清单、措施清单、效果清单,实行台账化管理,整改完成一件销号一件,直到全部整改到位。适时组织开展整改落实情况“回头看”,确保问题圆满解决。

  (五)强化结果运用。树立重实干重实绩的鲜明导向,对经过督查检查考核证实的政治坚定、业绩突出、群众评价好的干部要及时褒奖和鼓励,对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的干部要及时警醒和惩戒,对整改落实不主动、不到位甚至弄虚作假的要严肃问责。对各种告状信、检举信,经核实有问题的要依纪依法处理,没问题的要及时澄清、公开正名,对诬告陷害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对督查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以事实为依据准确界定责任、区分情况,不能简单以问责代替整改,也不能简单搞终身问责。要强化正向激励,鼓励干部主动作为、实干担当,推动形成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

  四、加强组织领导,大力营造勇于担当、狠抓落实的政治生态和社会氛围

  (一)强化党委主体责任。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是党中央推动决策落实、纠正“四风”顽疾而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深受广大干部群众拥护和欢迎,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部门要迅速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和省委的部署要求上来,进一步强化党委(党组)的督查检查考核主体责任,扎实高效做好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各项工作。

  (二)切实转变工作作风。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深入查摆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持续用力解决到位。到基层开展各类督查检查考核活动,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各项规定,从严控制人数和时间,对业务性督查检查考核事项,地方党政领导不陪同,避免干扰基层正常工作、分散基层党政负责人精力。各级督查检查考核人员要提高基本素质,增强业务能力,坚决杜绝简单粗暴、外行检查内行,切实把党中央和省委部署要求扎扎实实落到实处,让基层干部群众真正感受到新变化新成效。

  (三)深入开展专项清理。各地各部门今年年底前计划开展的督查检查考核事项原则上暂停。省直各部门各单位确需开展的,党组(党委)要进行认真研究,按照归口管理原则,分别报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审核,由省委办公厅统一报批后统筹安排。要对2018年已开展和年底前计划开展的各类督查检查考核事项开展专项清理,清理范围包括:以省委、省政府或省委议事协调机构名义开展的,由部门组织实施的事项;以部门名义开展或作为牵头部门联合开展的事项;部门内设机构及下属单位开展的事项。要坚决撤销形式主义、劳民伤财、虚头巴脑的督查检查考核事项,大幅度压缩数量,对县乡村和厂矿企业学校的督查检查考核事项要减少50%以上。清理后保留的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可以公开的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执行到位,严防反弹回潮。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也要同步开展专项清理工作,清理情况和拟保留事项清单同时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备案。

  (四)加强执纪监督检查。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各级各部门要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党中央和省委的部署要求,决不允许搞变通、打“擦边球”、开“自留地”。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监督作用,及时发现和公开报道一批正反面典型和事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把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情况纳入日常执纪监督内容,进一步畅通群众举报渠道,对发现的违纪违规行为依纪依规严肃处理。对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案例要公开通报曝光,警醒和教育广大党员干部不断提高守纪律、讲规矩的自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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