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委省政府出台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实施意见

2019-01-02  A+ A-

 原标题:省委省政府出台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实施意见

  日前,河北省委、省政府出台《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实施意见》,全文如下。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精神,提升我省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水平,做强做优做大国有金融资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坚持高质量发展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以依法保护各类产权为前提,以提高国有金融资本效益和国有金融机构活力、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为中心,以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为原则,以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为导向,统筹国有金融资本战略布局,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制,优化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促进国有金融机构持续健康经营,为新时代全面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提供强大支撑。

  (二)主要目标。到2023年,我省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四梁八柱”基本建立,国有金融资本战略布局得到优化,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制全面理顺,国有金融机构活力与控制力不断增强,国有金融资本实现保值增值,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显著增强。

  1.管理制度更加健全。2020年底前,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体系统一健全,出资人法律地位更加明晰,形成权由法授、权责法定的良好局面。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法行使相关权利,按照权责匹配、权责对等原则,承担管理责任。

  2.资本布局更加合理。2023年底前,国有金融资本有进有退、突出重点,配置效率进一步提高,国有金融机构活力、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进一步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显著提升。

  3.资本管理机制不断创新。以资本为纽带,以产权为基础,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方式进一步完善,资本管理机制进一步创新,资本管理手段进一步强化,管理科学性、有效性进一步提高。

  4.党的建设更加强化。党对国有金融机构的领导更加有力,国有金融机构党的建设更加坚强,党委在公司治理中的法定地位更加巩固,党委的领导作用有效发挥,为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保证、组织保证和人才支撑。

  二、理顺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制

  (三)明确界定国有金融资本范畴。本意见所称国有金融资本是指政府及其授权投资主体直接或间接对金融机构出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凭借国家权力和信用支持的金融机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纳入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意见所称金融机构是指使用财政资金或由国有企业出资、依法设立获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金融企业,投资运营机构及金融基础设施等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企业或机构。金融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财务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投资咨询公司、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代理公司、保险公估公司、登记结算类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各类交易场所、地方金融控股企业、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授权地方政府监督管理的其他组织。

  (四)建立集中统一的授权管理体制。按照权责匹配、权责对等、权责统一的原则,各级政府授权财政部门集中统一履行本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各级财政部门对相关金融机构依法依规享有参与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享有收益等出资人权利,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等规定,履职尽责,保障出资人权益。2019年底前,对各级政府或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事业单位出资所形成的国有金融资本,股权划归财政部门持有,并由财政部门集中统一履行出资人职责;对凭借国家权力和信用支持的金融机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纳入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由财政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对国有法人企业出资所形成的国有金融资本,股权可不划转,出资人职责分类、分期划归财政部门集中统一履行。条件暂不成熟的,可在统一管理规制的前提下,由财政部门制定集中委托的具体方案,委托其他部门或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实行委托管理要设立过渡期,同时做到财政部门出资人身份不变、管理规则不变、管理责任不变、全口径报告职责不变。制定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实施规定,明确出资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五)加强对国有金融资本的分级分类管理。遵循统一规制、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各级财政部门按照统一的规章制度,履行本级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职责。对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出资人职责管理内容主要包括对本级国有金融资本实施基础管理、经营预算、绩效考核、保值增值考核、负责人薪酬管理等工作,分类指导推进金融机构改革,参与制定国有金融机构章程,依照法定程序参与国有金融机构重大事项决策、负责人选择和考核,依法依规对国有股权董事、监事进行管理,委派股东代表参加股东(大)会会议等。对凭借国家权力和信用支持的金融机构,参照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管理。对国有参股金融机构,出资人职责管理内容主要包括对本级国有金融资本实施基础管理、经营预算、绩效考核、保值增值考核等工作,依法依规对国有股权董事、监事进行管理。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参照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方式,由省财政厅履行部分出资人职责,管理内容主要包括绩效考核、负责人薪酬管理等工作。实行委托管理的,受托部门根据财政部门委托权限相应履行出资人职责。

  (六)统筹规划国有金融资本配置格局。依法对有关国有金融机构出资,支持国有金融机构做强做优做大。坚持有进有退、突出重点,合理调整国有金融资本在银行、保险、证券等行业的比重,推动国有金融资本向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重要基础设施和重点金融机构集中,提高资本配置效率。对在行业中具有重要影响的国有金融机构,保持国有金融资本控制力和主导作用。对处于竞争领域的其他国有金融机构,积极引入各类资本,国有金融资本可以绝对控股、相对控股,也可以参股。继续按照市场化原则,稳妥推进国有金融机构混合所有制改革。严格规范金融综合经营和产融结合,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应当与实业资本管理相隔离,建立风险防火墙,避免风险相互传递。

  (七)以管资本为主加强资产管理。2019年底前,逐步建立出资人管理的权力和责任清单,科学界定管理边界,确保不缺位、不越位。自觉维护国有金融机构作为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通过公司治理程序履行出资人职责,不直接干预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以公司治理为基础,以产权监管为手段,对国有金融机构母公司和各级子公司股权出资实施资本穿透管理,防止出现内部人控制。强化国有金融资本内外部监督,坚持出资人管理和监督的有机统一,强化出资人监督,动态监测国有金融资本运营。加强对国有金融资本重大布局调整、产权流转和境外投资的监督,完善国有金融机构内部监督体系,强化内部流程控制。加强审计、评估等外部监督和社会公众监督,依法依规、及时准确披露国有金融机构经营状况。整合金融行业投资者保险保障资源,完善国有重点金融机构恢复和处置机制,强化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债权人自我救助责任。

  (八)夯实国有金融机构的权利与责任。国有金融机构对其各项资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经营自主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占有和使用国有金融资本的机构须依法在财政部门办理产权登记,对国有金融资本实施全流程穿透管理。国有金融机构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对运营管理的国有金融资本负有保值增值义务,接受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构依法实施的管理和监督。国有金融机构须依照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等规定,积极支持我省重大战略实施,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绩效考核、激励约束、风险控制、利润分配和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完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决策制度。对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涉及的重大事项,应当由财政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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