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承德平泉市少年周某因为涉嫌强奸罪被羁押393天,检方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在对检察机关两次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不满后,2017年5月,他向法院提出赔偿申请。
7月28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河北承德中院对该案作出的赔偿决定书。其中显示,7月6日,承德市中院作出赔偿决定,赔偿义务机关平泉市检察院赔偿周某人身自由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3余万元,并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少年被指强奸遭错误羁押393天
赔偿决定书显示,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6月30日,周某涉嫌强奸罪被平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平泉市检察院批准逮捕。平泉市检察院于2016年7月26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6年8月18日作出不起诉决定。期间,周某被无罪逮捕羁押393天。
周某的国家赔偿申请书称,周某被批准逮捕时是14岁的在校学生,平泉市检察院的错误逮捕给申请人身心造成极大伤害,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平泉市检察院给付人身自由赔偿金95223.9元;为申请人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周某母亲、法定代理人张某误工费3900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万元。
赔偿决定书显示,平泉市检察院辩称,周某涉嫌强奸罪被抓捕归案后,其在公安机关的两次讯问中均承认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在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前的讯问中也承认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检察机关根据其有罪供述和相关证据作出批准逮捕决定。而周某在被捕后的讯问中翻供,不承认自己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不再供认自己有犯罪事实,前后供述不一致,属故意作虚伪供述。故作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决定。
复议机关承德市检察院认为,申请人周某的供述不具有“故意”的目的和动机,不能认定其故意作虚伪供述。故决定撤销平泉市检察院的赔偿决定,赔偿周某人身自由赔偿金95223.9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驳回申请人周某的其他请求。
承德中院判检察院赔13余万元
承德中院审理认为,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赔偿请求人周某因涉嫌强奸罪,被平泉市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又作出不起诉决定,赔偿请求人周某有权申请国家赔偿。
承德中院认为,赔偿请求人周某的供述虽前后不一致,但其不具有故意作虚伪供述的目的和动机,其故意作虚伪供述不能认定。赔偿请求人周某因无罪逮捕被羁押393天,赔偿义务机关平泉市检察院应予赔偿。
因国家公布新的人身自由赔偿标准为258.89元/天,应按新标准赔偿周某人身自由赔偿金,综合考虑赔偿请求人周某被无罪羁押造成的精神损害, 7月6日,承德中院作赔偿决定,撤销两检察机关的赔偿决定,决定平泉市检察院赔偿周某人身自由赔偿金人民币101743.77元(393×258.89元/天)。赔偿义务机关平泉市检察院应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周某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30000元。驳回其他赔偿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