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晋州公益诉讼终结当地“个人污染政府买单”现象

2018-09-02  A+ A-
  新华社石家庄9月2日电(记者王昆)记者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检察院了解到,检方针对一起污染环境案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晋州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张某、王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同时,共同赔偿晋州市环保局垫付的污染物处置费用108万余元。此举标志着当地企业污染环境、政府买单修复的时代成为历史。

  2016年9月,石家庄晋州市东里庄镇北寺村一处化工厂发生爆炸事故,石家庄市政府成立事故调查组,晋州市成立了由环保局等部门参加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组。他们在对事故现场进行清理过程中发现废酸池,权威检测结果为硫酸、硝酸和水的混合物,属于危险废物。为及时清除污染,晋州市环保局聘请石家庄翔宇环保技术服务中心对废酸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垫付处理费用108万余元。

  为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晋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12月26日立案审查。2018年1月3日,依法对张某、王某污染环境、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未及时偿还国家垫付108万余元处理费用的违法犯罪行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2018年3月30日,该案在晋州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法院支持晋州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公诉意见和民事诉讼请求,被告人张某、王某犯污染环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共同赔偿晋州市环保局支付的处置废酸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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