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乱停共享单车或遭惩戒影响信用

2018-05-30  A+ A-
  乱停共享单车或遭惩戒影响信用

  违规者或被处罚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共享单车押金有望存放于专用账户

  不是汽车,却在机动车道上晃悠;不是自行车,却在非机动车道上横冲直撞,满街乱窜的三轮、四轮车大家恐怕都不陌生。而今后,不光未经许可的动力装置驱动的三轮、四轮车拟将禁止生产销售,滑板、滑轮、平衡车等也可能不得上道路使用。这是记者从今天上午召开的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了解到的。

  今后,共享单车随意乱停乱放,将可能受到惩戒,还可能会影响个人信用。而缴纳的共享单车押金也不必担心退不回来了。共享单车押金有望存放于本市开立的资金专用账户,承租人申请即可及时退还押金。

  三、四轮车

  动力驱动三、四轮车

  应作为机动车管理

  早在3月29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了《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草案)》。在审议中,曾有多位常委会人员和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提出,条例草案涉及的动力驱动三轮车、四轮车从性质上属于机动车,快递、外卖用车绝大多数也属于机动车,条例草案规范机动车内容已经超出非机动车管理的立法范围。但实践中,一方面,公众关注度较高,对其违反交通管理反映强烈;另一方面,需要明确动力驱动三轮车、四轮车作为机动车进行管理,并明确销售环节的执法主体。

  为此,法制委员会在审议修改条例草案中,建议同时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因为实施办法的调整范围涵盖机动车,因此,将条例草案有关动力驱动三轮车、四轮车的内容,以及对快递、外卖等行业使用车辆的管理办法授权政府作出规定的内容移至实施办法。

  擅自生产销售

  或将没收并受处罚

  修改后的实施办法明确提出,本市禁止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摩托车(含轻便摩托车),动力装置驱动的三轮车、四轮车。此外,对非机动车加装动力装置的,除给予罚款处罚外,还将责令拆除加装的动力装置并予以收缴。

  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摩托车(含轻便摩托车),动力装置驱动的三轮车、四轮车的,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摩托车(含轻便摩托车),动力装置驱动的三轮车、四轮车,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

  滑板滑轮平衡车

  或不得上路使用

  而快递、外卖等行业使用车辆的管理办法由市商务、邮政、交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行政部门根据行业发展特点和发展需求研究拟定,报市政府批准。

  同时,修改后的实施办法还新增了“滑板、滑轮、平衡车等器械、工具,不得上道路使用”的规定。

  另外,修改后的实施办法指出,成年人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可以在固定座椅内载一名儿童,但不得载12周岁以上的人员;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不得载人。不得搭乘人力货运三轮车、轻便摩托车;不得违反规定搭乘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共享单车

  乱停放共享单车

  将有惩戒措施

  《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草案)》二审稿中明确提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企业应当将自行车动态总量、重点投放区域动态总量、承租人信用惩戒信息,以及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信息接入本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监管和服务平台;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实确定违法行为人,并告知其及时接受处罚。

  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规范承租人依法停放车辆;客户端应当显示承租人安全提示、自行车允许停放、禁止停放区域,以及有关惩戒措施。

  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处理承租人违法驾驶、停放等行为的社会投诉举报。建立承租人信用管理制度,将承租人违法信息纳入信用管理,并采取必要的信用管理措施。

  严禁占用道路、公园、公共建筑、公共场所等违法停放损坏闲置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

  押金将存于专用账户

  便于退还

  二审稿中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押金、预付金管理制度,将押金存放在本市开立的资金专用账户;承租人申请退还押金时,应当及时退还。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监管和服务平台,对企业的经营活动实行动态管理;制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技术与服务规范,委托第三方对自行车质量进行检测、对服务质量进行考核;建立对企业的信用奖励和惩戒机制;设置、协调允许停放车辆区域;根据重点停放区域设施资源,确定重点区域饱和情况下的停放总量。

  乱停放或最高

  处罚企业3万元

  在法律责任中,还特别增加了对个人违法停放共享单车行为的处理措施。

  比如,非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将非机动车停放在非机动车停车设施内;没有设置非机动车停车设施的,车辆停放不得影响道路通行和市容环境秩序。禁止在人行道、未明确为停车区域的车行道等区域停放非机动车。违规的,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人拒不缴纳罚款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违法行为人不在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并公告违法行为人在15日内接受处理。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影响行人和车辆正常通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告知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企业及时采取措施规范停放;情节严重,且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立即实施代履行,将违法停放的自行车搬离现场,并对经营企业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经营企业违法

  拟限制车辆投放

  二审稿中还增加了对企业的违法行为要限制投放的法律责任。其中,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企业如果违法,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约谈企业相关负责人;拒不改正的,可以限制车辆投放,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电动自行车

  未纳入产品目录

  禁止销售上牌

  在本次进行审议的二审稿中明确提出,“本市对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实行产品销售目录制度。产品目录应当载明生产企业、品牌、型号、定型技术参数等项目,定期更新并向社会公布。”“电动自行车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相关行业协会申请纳入产品目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纳入产品目录。未纳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本市销售和登记上牌。”

  为了便于引导市民购买、使用合标的电动自行车,二审稿还特别提出,电动自行车的销售者应当将现行有效的产品目录和登记上牌的法律法规规定等有关信息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示。

  电动自行车的销售者应当向购买人承诺其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符合国家标准;因不符合国家标准不能办理登记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销售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非机动车道设置

  具体限速标志

  不少市民恐怕都见到过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上横冲直撞、险象环生的情景。有的委员提出,目前,在非机动车道没有对电动自行车的限速标志,有些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在非机动车道行驶速度过快,存在安全隐患,建议根据路况,在道路交通拥堵路段设置具体限速标志,提示和控制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不得超过限制行驶速度。

  于是,在二审稿中新增了这样的表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道路交通情况,在非机动车道设置电动自行车的限速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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