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夏邑:法院不依法给当事人举证时间就决定开庭

2018-07-29  A+ A-

 河南夏邑:法院不依法给当事人举证时间就决定开庭

——从收到传票到开庭,中间只有两天时间
河南夏邑:法院不依法给当事人举证时间就决定开庭

  2018年7月28日,河南省夏邑县车站镇刘堤圈村的村民刘绪超收到了夏邑县人民法院的一份传票,传票告知刘绪超于2018年7月30日15时30分到夏邑县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出庭应诉。传票的签发人是王学献。随同传票发来的还有一份民事诉状和开庭注意事项。

  案件的起因是,2018年4月18日,在百姓监督平台和民意网发表了《村霸十几次故意拆毁村民院墙——当地公安机关面对多次报警至今无动于衷》一文,刘新民,刘民选,刘送军三人认为侵害了自己的名誉权而提起民事诉讼的。其实,这篇文章正式公开发布之前,已经专门向当地公安机关和村委会,及有关村民进行了书面调查,没有在约定时间内收到任何书面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

  “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

  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夏邑县法院没有依法给刘绪超送达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没有给被告刘绪超足够的答辩时间,没有给足刘绪超三十天举证时间,只给了两天时间,就让刘绪超出庭应诉,违反了上述规定。

  还有,刘绪超是一个文盲,传票送达的时间距离开庭审理的时间只有两天,而且,这两天是星期六和星期天,看来,夏邑县法院的主审法官王学献很能祸害刘绪超,不但不给你举证时间,而且不给你找委托代理人的时间,这个王学献究竟和三个原告是什么关系?

  笔者看到,传票没有告知刘绪超案由,也没有告知标准的案号,只是写了(2018)字第3733号,显然存在戏弄刘绪超的故意,否则,就是不懂最基本的审判业务。

  在夏邑县法院网站上,笔者看到有这样一段话:

  “夏邑县人民法院新一届党组成立以来,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主题,抓班子、带队伍、严管理、精审判,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各项工作均取得了新进展。”

  如果夏邑县法院没有新的一届党组领导,会是什么样子?恐怕会更加祸害和折磨当事人。

  看来,有权就是任性,有权就是可以祸害老百姓。

  笔者和记者焦永锋曾经接到另一位当事人闫恭立的投诉,对夏邑县法院的法官不依法办案进行了调查监督,参见互联网《河南夏邑:法官的独立办案权被肆意干扰——无理闹访成为法官不依法办案的理由》文章,但是,这个法院至今没有任何纠正的行动。

  我们实在无法知道,夏邑县法院究竟意欲何为,究竟为何敢于违反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行事?

  据了解,刘绪超已经就此事向夏邑县法院提出书面回避申请书,申请王学献法官回避审理此案。

  有关事情的进展,本网将连同闫恭立的案子一起做跟踪报道,欢迎各界人士广泛关注。

  刘绪超的联系电话:17337011582。

  2018年7月28日
河南夏邑:法院不依法给当事人举证时间就决定开庭

河南夏邑:法院不依法给当事人举证时间就决定开庭

 

附:刘绪超的回避申请书

申请人:刘绪超,男,1951年7月6日出生,文盲,职业农民,身份证号:412326195107063310,

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车站镇刘堤圈村0号,电话:15993943880。17337011582

请求事项:

请王学献法官回避审理(2018)字第3733号民事案件。

事实和理由:

王学献法官审理刘新民,刘民选,刘送军三人起诉申请人的民事案件,因为王学献法官存在如下违法行为:

1,没有告知申请人合议庭组成人员;

2,没有告知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3,没有给申请人答辩的时间。

4,没有给申请人最低的举证时间。

5,没有给申请人寻找委托代理人出庭的时间。

6,没有告知申请人案由和标准案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

  “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

  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王学献没有依法给申请人送达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没有给被告申请人足够的答辩时间,没有给足申请人三十天举证时间,只给了两天时间,就让申请人出庭应诉,违反了上述规定。

  还有,申请人是一个文盲,传票送达的时间距离开庭审理的时间只有两天,而且,这两天是星期六和星期天

  为了使此案能够公平审理,特申请王学献法官回避审理此案。

  特此申请。

  此致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刘绪超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附件: (2018)字第3733号开庭传票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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