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三门峡:有关部门面对实名举报和舆论监督无动于衷

2018-08-24  A+ A-
 河南三门峡:有关部门面对实名举报和舆论监督无动于衷

——任由犯罪分子逍遥法外,湖滨区法院打击报复举报当事人

近期以来,《三门峡:惊现“磨动天”!》,《河南三门峡:巨额国有资产廉价卖给了骗子——当地法院等部门成为犯罪分子的保护伞》,《河南三门峡:强词夺理的骗子还能蹦跶几天——民意网文章发布两天之内引起强烈反向》,《河南三门峡:巨额国有资产被廉价变卖》等一系列文章在包括人民网,民意网,正义网和百姓监督平台在内的互联网广泛发布,而且,王生、王世献等多次实名向三门峡市湖滨区法院、三门峡市中级法院、三门峡市工商局、三门峡市监察委、三门峡市纪检委和河南省监察委举报。

反应的主要问题是:

1,2005年9月27日,张德魁利用伪造的“三门峡天信商贸有限公司”印章,和三门峡市天元铝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国有资产转让合同,导致巨额国有资产流失。

2,三门峡市湖滨区法院,在执行三门峡市天元铝业集团有限公司的一起债务纠纷过程中,多年故意拖延执行,因为案外人后成立的“三门峡天信商贸有限公司”的异议,湖滨区法院很快中止执行。法院判决的一百多万工程款至今无法正常执行。欠债的天元公司,却把自己的财产廉价卖给了自己下属银铝公司的一名副总经理张德魁。

3,张德魁涉嫌多项违法犯罪。

经过认真分析和调查研究,张德魁涉嫌贪污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渎职罪,徇私舞弊出售国有资产罪,虚假出资罪和伪造公司印章罪等。

4,湖滨区法院的有关涉及相关民事案件,执行案件和张德魁刑事案件的法官涉嫌枉法裁判罪,渎职罪等问题。

面对实名举报和舆论报道出来的问题,三门峡市湖滨区法院只是安排人找到王生及其委托代理人,口头答应给与依法及时办理,纠正错误执行和错误判决,但是,至今已经一个多月过去啦,三门峡市湖滨区法院的有关领导和个人,却顶着不办,压着不理,导致犯罪分子张德魁继续逍遥法外,继续挥霍骗来的国有资产,而且张德魁本人及其“三门峡天信商贸有限公司”已经承认骗取国有资产这一事实。

但是,截止到目前为止,有关部门非但没有任何查处进展,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作为制造错案的三门峡市湖滨区法院却打击迫害王世献和王生父子,将他们多年实际占有的房屋强行迁出,而作为犯罪嫌疑人的张德魁却逍遥法外。

我们无法知道,三门峡市湖滨区法院、三门峡市中级法院、三门峡市公安局、三门峡市监察委、三门峡市纪检委和河南省监察委这一系列部门,究竟和张德魁是怎么密切的关系?为何至今还不立案查处?

看来,张德魁的保护伞还真是强大和有力,否则面对如此明显的犯罪事实,为何不及时查处,就得不到任何合理的解释。

我们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及时查处湖滨区法院和张德魁的违法违纪和犯罪问题,给媒体,给公众,给举报的当事人一个明确的答复。

有关此案的进展情况,我们将做进一步密切关注。

2018年8月24日星期三

附件:实名紧急举报信

——三门峡天信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张德魁违法犯罪

举报人:王生,男,汉族,1970年9月3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202197009303036,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崖底乡上横渠村,电话:15639850555

被举报人:张德魁,三门峡天信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原天元铝业集团有限公司银铝公司副总经理。

被举报人:三门峡天信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德魁,住所地三门峡市东风南路十号。

被举报人:天元铝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留法,住所地三门峡市东风南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之规定,现举报二被举报人的违法违纪和犯罪行为。

举报控告事项:

一,依法查处被举报人张德魁私刻公司和天元铝业集团有限公司印章签订《国有资产转让合同》导致的国有资产流失。

二,依法查处被举报人张德魁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三,对张德魁涉嫌的贪污罪,渎职罪进行查处。

四,对天元铝业集团有限公司涉嫌的渎职罪进行查处。

五,依法查处湖滨区检察院违法办案的检察官,对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六,依法查处湖滨区法院违法办案的法官,对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七,依法受理和查出之后给举报人王生以书面答复。

事实与理由:

第一,张德魁涉嫌贪污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早在2009年,张德魁就被人以贪污罪举报到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已经于2009年6月6日以涉嫌贪污罪刑事拘留,后来公诉书和判决书将这一罪名给弄得没有了,没有给举报人书面答复,更没有依法奖励举报人。

2005年10月11日,天信公司300万元注册资本,其中30万元为挪用的天元公司银铝公司的,其余的270万元完全是张德魁这个自然人独资。张德魁是天元集团银铝公司的副总经理。

1956年出生的张德魁,现年62岁,先后担任村干部和天元公司银铝公司的副总经理,就算他15岁开始赚钱,直到2005年,34年时间,当年的村干部的待遇和企业的工资很低,每年只有1500元左右,我们一律按照每月二千元,一年二万四千元计算,24,000元Ⅹ34年=816,000元,也就是说,张德魁34年,就是不吃不喝,也只能拥有81万多元,那么,其余的200来万元是从哪里来的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

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应当依法对张德魁已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和贪污罪立案侦查。

第二,张德魁和他的天信公司,天元铝业集团有限公司等涉嫌渎职犯罪和徇私舞弊出售国有资产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十五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2、致使国有公司、企业停产或者破产的。

在出售过程中,被举报人天元铝业集团有限公司明知原来银铝公司的副总经理张德魁没有资质,还一对一地出售给张德魁,张德魁作为银铝公司的副总经理,本来应该回避购买银铝公司,却在不具备任何资质的情况下鲸吞巨额国有资产。

被举报人三门峡天信商贸有限公司作为购买银铝公司的单位,弄虚造假,已经涉嫌单位犯罪。

被举报人天元铝业集团有限公司,没有依法认真审查天信商贸公司的资质,反而借钱给张德魁注册公司,已经涉嫌渎职和徇私舞弊出售国有资产罪,张德魁是直接责任人之一。

三,张德魁涉嫌虚假出资罪。

2009年6月6日,张德魁被刑事拘留。

2009年6月19日被逮捕。

2009年11月11日,(2009)湖刑初字第18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张德魁犯挪用公款罪,免于刑事处罚,其实,张德魁还同时犯有虚假出资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 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当时,湖滨区检察院和湖滨区法院已经发现张德魁在注册天信商贸公司的时候虚假出资30万元人民币,应该一并公诉并审判,但是,却没有依法公诉,没有依法审判。当时湖滨区检察院和湖滨区法院的办案人员已经涉嫌渎职犯罪,不知道他们和张德魁是什么密切关系?

特此举报,请能够高度重视,早日清除张德魁这个罪恶累累的犯罪分子和害群之马,清除政法机关的腐败分子。

此致

三门峡市湖滨区监察委员会

                   举报人:王生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附件:

1,(2009)湖刑初字第188号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

2,《国有资产转让合同》复印件一份。

3,《三门峡天元铝业集团有限公司银铝公司产权转让预案》复印件一份。

4,国家企业信息信用公示系统公示的三门峡天信商贸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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