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永城市建委:这样的监管如同草菅人命

2018-09-15  A+ A-
 河南永城市建委:这样的监管如同草菅人命

   核心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然而,河南省永城市建委却将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当成了走形式,导致建筑工地伤亡事故屡发不止。

91日,在本中心调查员了解河南省永城市御翠豪庭伤亡事件时,曾与永城市建委的一位李姓领导电话联系了解情况(13569309888 ),因为李姓领导曾经主持调解过安全生产伤亡事故(举报人说),当调查员问及831日上午该工地出现人员伤亡事故情况时,这位李姓领导称自己已经不再负责这方面的工作了,并让调查员找安全科了解情况。当本中心将《河南永城:御翠豪庭屡次发生伤亡事故 监管部门职责何在?》一文发布之后,引起各界人士的关注,首先是李姓领导联系了调查员予以解释推责,不久,又有一位自称王珂的部门负责人发来了自己的意见(13569322111),我们给与了回复,参见《对永城市建委王珂反馈意见的答复》。当答复函发出后,王珂并没有给调查员答复,倒是这位李姓领导马上给调查员联系,并说出要求调查员不要再纠缠此事之类的话,真不知道他是什么用意?

据调查员了解,永城市御翠豪庭工地,三年来共发生四起责任事故,致四死两伤,其中2016年就发生两起,伤亡四人。连续的伤亡事故,建委监管部门哪去了?是渎职?还是懒政?当此次事故发生后,问及监管部门,一纸20171212日的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来搪塞我们,从整改通知书序号来看,像是造假,永城市一年就两个地方需要整改?试问:你们整改通知书八项中就有电梯井口无防护,而这次事故恰恰又是因为电梯井口无防护造成人员伤亡,光天化日之下,如此大规模的施工,你们是没过问还是视而不见?还是另有隐情?这样的监管无疑于草菅人命,难怪三年四起事故四死两伤,也就见怪不怪了。据说,在这次事故之后不久,永城市上海公馆小区再次发生安全生产伤亡事故,至今也没有做好善后处理。此事进展如何,本中心将继续关注

附件一:关于御翠豪庭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管理的情况说明

我单位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办法》对该项目的施工过程实施安全监督。在20171212日巡查过程中,发现该项目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为避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我单位分别对该项目两家施工单位下发了《安全隐患停工整改通知书》(见附件一),要求其立即进行停工整改,并在整改合格后报我单位复查。20171221日该项目开发单位河南鼎豪置业有限公司向我单位递交《停工报告》及《停工期间安全管理承诺书》我单位依法依规下发了《中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并要求其做好停工期间安全防护工作。

停工期间我单位例行巡查发现该项目仍有少量工人擅自施工,为避免该项目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我单位依据《安全生产法》于2018320日对御翠豪庭项目采取强制查封供电设施及用电设备。

我单位在对御翠豪庭建设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过程中,能够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实施监督,对其违法、违规行为也采取了相应的处理措施,能够做到履职尽责。事故的发生是由于施工单位拒不服从停工指令,擅自组织施工所引发,请你单位依据事实进行报道。

永城市建委

2018.9.3

 

附件二:对永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王珂反馈意见的答复

201891日,中国社会新闻调查中心网站发表了《河南永城:御翠豪庭屡次发生伤亡事故 监管部门职责何在?》一文,近日,永城市建委一位名叫王珂的部门负责人发来了自己的意见,全文如下:

1、这个项目因资金短缺长年处于停工状态,而且我单位在其中止监督告知明确要求在复工前需到我单位进行申报;2、我是201712月份负责安全监管工作,以前的事情不太清楚;3、我们对其现场供电设施、用电设备查封的照片您没看到?

现在,我们对此予以回复如下:

首先,感谢王珂主任对本网的重视和敢于承担责任,不愧为当年被提名为永城五四青年奖章候选人。

其次,连长年处于停工状态的工程都发生如此伤亡事故,那么,如果不停工状态,恐怕会死一大批。可见安全生产的隐患之多。

再次,监督,不仅仅一句告知就完事大吉,我国颁布了很多的法律,只颁布,不监督,可以吗?恐怕全国会乱套。

第四,您对以前的事情不清楚,说明你们局内部交接和管理的混乱,也说明您新官不理旧账,违反国家规定和李克强总理的指示精神。

第五,查封代替不了监管,查封的照片更代替不了监管,应该用法律手段处罚这个违法生产的企业才是处理问题的正道,追究应该追究人员的渎职责任。

王主任,您说对吗?不当之处,还望指正。

我们期待着你们的公正执法。

201898日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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