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滴水之恩,当涌泉相报!然而,在当今文明法治社会里,还居然存在一些泼皮无赖,一些地方法院个别法官拿法律当儿戏,理由更是无稽之谈!
近日,调查员接举报:家住河南省夏邑县的闫某反映,自己好心帮朋友(借钱给朋友),却未曾想朋友蓄意耍赖不想还钱(是否构成诈骗?),被逼无奈诉至法院,谁料法院鉴定科的主办人段某出尔反尔,阻止审判庭开庭审理,理由是被告给他“闹”!(段某是否涉嫌滥用职权?)
据原告(受害者)闫某介绍:2015年4月24日闫某的朋友孙某以做生意缺钱为由向闫某借款30万元,闫某手上没有那么多钱,于是处于想帮孙某的目的向其妻子同学借了30万元并给予孙某,孙某当时写下30万元借条月息2分5厘交给了闫某并约定半年还清。不久以后孙某又以开订货会为由再次向闫某借款20万元写下借条月息2分并约定两个月还清。然而,后因孙某出了交通事故被公安机关拘留了!闫某眼看约定还款期限已过孙某却因为交通事故暂时无法按约定偿还借款,于是处于好心在孙某出狱后到孙某的家具店找孙某商谈让其更换一个借条(按照当时约定利息算起重新写了一个66万元的借条)并且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利息仍然按照2分计算。哪曾想到孙某已经有了想欺诈闫某的想法!在更换了原借条后闫某也没有想到以后发生的事,只是将欠条交于其妻子同学(因为第一次为孙某借款,闫某是向妻子同学所借由于暂时无法偿还只好将欠条交付)
2016年4月20前后闫某在其住居小区的物业办公室里要求孙某偿还借款,孙某告知现经济困难请求慢慢偿还,且要求闫某免去利息,由于当时借条在闫某妻子的同学那里孙某没有同意闫某要求更换借条的要求!闫某作罢,之后闫某便向其妻子同学要回借条,但是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2016年5月10日在闫某向其妻子同学要回欠条的时候发现欠条上面只依稀留下了一些痕迹上面的字竟然凭空消失了!一股不好的预感突然间充斥这闫某的整个脑海!闫某马上找到孙某要求其偿还借款并拿出借条,此时孙某冷静的对闫某说:“钱已经还给你了!”闫某当时才明白原来孙某早就已经不想偿还这笔借款了!
2016年7月初闫某拿着字迹消失的借条来到山东日照浩德司法鉴定所进行了字迹鉴定。
在拿到鉴定结果后找孙某再三理论依然无果,闫某便向夏邑县人民法院提起了对孙某的诉讼。
2017年4月份闫某向夏邑县人民法院提交了对孙某借钱不还并且恶意耍赖一事的诉讼资料。再提起诉讼后孙某提出对借条痕迹的鉴定并要求在夏邑县司法鉴定技术室鉴定并且由技术鉴定科科长段万里(下文简称段科长)负责鉴定一事。在选定了鉴定机构后,因孙某不能提供于书写借条日期相近的鉴定对比样本,因而法院以职权调取刑事卷宗以及夏邑县北镇乡司法所保存的孙舍思想汇报材料等,作为对比样本。孙某却对其本人在司法机关案卷中的签字样本其本人不认可!于是夏邑县技术鉴定科段科长给出的结果书是由于双方无法认可对方提出的对比样本而退回审理庭。并出具一份退回说明让审理庭审理此案!审理庭接到退回说明后通知双方于2017年12月12日开庭审理。然而在距离开庭时间还有2天也就是2017年12月9日,夏邑县人民法院通知原告代理人,因技术鉴定科段万里科长要求不让开庭而将原定的开庭计划取消并且至今没有告知何时开庭审理!闫某感到十分不解便于夏邑县技术鉴定科科长段科长打电话询问不让开庭的原因。段科长的解释是:“由于孙某现在正在闹着现在没法开庭”(有录音),就这样这个诉讼案拖了两个月。闫某一直无法理解什么原因会让一个法院的公务人员如此出尔反尔!是什么原因让现在欠债的人理直气壮、受害的人却无处说理?
试问夏邑县人民法院:
1、法院是不是在依法办案?
2、法院的公务人员难道只因为一个欠债不还的人,闹一闹就改变原有的依法处理结果?(有录音为证)
3、如果是依法断案那么司法鉴定科段科长做出这样出尔反尔的事情又是怎么回事?
4、鉴定科是否有权利干涉审判庭是否开庭?
夏邑县人民法院是否能秉公办案? 此案进展如何?本中心将继续跟踪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