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永城市:收据代替发票税务机关成摆设

2018-08-06  A+ A-

 核心提示:发票是社会活动中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劳务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开具的收付款原始凭证。发票由税务部门统一印制、发放和管理,是企业会计核算的重要依据,也是税务部门执法检查的重要环节。但是一些不法企业通过“只开收据而不开发票”的做法,隐匿销售收入,套取非法利益,躲避税务部门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规定,税务机关应依法对其偷逃的增值税予以追缴,按日加收滞纳金,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然而永城市税务机关作为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偷税被举报后却互相推诿,懒于稽查,究竟是故意包庇还是懒政、不作为呢?还是他们之间有着利益关系?望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尽快介入调查此事,严惩不贷。

7月31日,接群众举报:2018年7月25号,王某在河南省永城市东城区新易佳宾馆(永城市税务局对面)住宿,住宿费用98元每晚,退房时向前台要发票时,该宾馆并没有给王某开具发票,而是开了张收据,服务员还强调:发票只对企业开,个人的不开,这是税务局安排的。王某随即就将情况举报到永城市税务局,可5个工作日过去了,也没见税务机关对该宾馆进行处罚处理,没给举报人以回复,更没给举报人应给的奖励。

  

  针对此事,本中心调查员拨通永城市税务局祝主任(该事件负责人13937040909)电话了解情况,祝主任说:“25日接到举报后就已经安排东城区分局的去调查处理了,处理这样的事需要时间的,不是立即就有结果的。”调查员说:“ 已经5个工作日过去了,你们还要多久才能有处理结果?”祝主任:“我现在打电话问问是啥情况再说”调查员要求祝主任尽快将处理结果发至本中心的邮箱里调查员又分别在不同时间,对永城市新易佳宾馆进行了暗访调查,均得到证实:该宾馆存在不按规定给消费者开具发票,有的以数额小为由连收据也不给开,只是一张结算单就了事,看来该宾馆并没有因偷税被举报而得到税务机关的依法处理,依然是“我行我素”。

  截至发稿时,本中心也没收到祝主任的任何回复。看来永城市税务局真的成为一个“摆设”部门了。

  据业内人士介绍: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的基本义务,收据与发票的性质是完全不同的,收据主要是企业内部的收付款凭证,而发票是企业依法经营、依法纳税的重要凭据,因此收据绝不能当作发票来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如有人发现企业有偷税事实举报到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应立即进行稽查处理,并对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

相关链接: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永城市偷税企业被举报究竟能否得到相应的处罚与治理,本中心将跟踪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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