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一男子两年强奸14名幼女被执行死刑

2017-06-01  A+ A-
封面新闻—华西都市报记者 代睿

6月1日是国际六一儿童节,最高人民法院当日上午在京召开新闻通气会,发布了6个依法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典型案例。封面新闻记者注意到,这6个典型案例涉及拐卖、虐待、猥亵、强奸等罪名。

在最高法发布的案例中,发生在湖南省古丈县的特大强奸幼女案案情令人震惊。资料显示,被告人李轶在2009年暑期至2011年6月,采取带被害人外出玩耍、送钱、送小人书等手段,先后将14名6至7岁的幼女诱骗至湖南省古丈县某山坡、某农贸市场楼梯间及其父在该县某单位的单元房等处,实施奸淫26次。

其中,李轶于2011年五六月间,6次进入古丈县某小学校园内,从教室里或操场上,先后将8名小学一年级女生诱骗至其父单元房内奸淫,2名幼女遭多次侵害。

据了解,李轶有性犯罪前科,曾因犯奸淫幼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4年刑满释放。湖南省湘西州中院审理认定,李轶“所犯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且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并依法判处其死刑,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李轶已被执行死刑。

“法院依法判处李轶死刑,充分体现了对严重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从严惩处的精神。” 最高法院刑一庭副庭长管应时在今日的新闻通气会上这样表示。

近年来,相关部门加大了对未成年人性犯罪的打击力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13年10月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明确规定,对于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依法从严惩治。其中对于猥亵多名未成年人,或者多次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有强奸、猥亵犯罪前科劣迹的“更要依法从严惩处。”

记者从最高法院获悉,在李轶案中,其性侵14名幼女长达两年时间,犯罪次数高达26次之多,其中有12名幼女是同一所小学一、二年级的学生,大多数学生被侵害后,并未意识到自己已遭受犯罪侵害,既未向老师反映,也未向家长诉说,凸显了我国目前对儿童性别意识及人身安全意识教育的缺位。

此外,李轶多次自由出入校园甚至进入教室,将小学女生骗出实施奸淫,凸显了学校在校园安全管理上的不足;多名被害人的家长明知李轶有性犯罪前科,却疏于防范,凸显了家长在对孩子监护看管上的疏忽;李轶之前曾因犯奸淫幼女罪被判刑,出狱后仍居住在经常接触到幼女的社区,对其缺乏有效的监管,亦给其再次实施犯罪提供了可趁之机。

最高法有关负责人认为,应进一步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性教育,提高其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强化家长、老师的安全防范意识,切实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共建平安校园;进一步建立健全预防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制度机制,加强对性犯罪前科人员的监管,共同筑牢家庭、学校、社会三道防线,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

另外,记者还从最高法院了解到,从2013年到2016年的四年时间里,全国法院共审结拐卖妇女、儿童犯罪3713件,审结猥亵儿童犯罪案件10782件,依法判处了一大批侵犯未成年人的犯罪分子,有力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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