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4日,成都市国土局正式对外发布公告,就主城区不动产统一登记的热点问题进行了解读,对不动产登记的办理机构、不动产登记范围、不动产登记办理地点、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限等进行了权威说明。华西都市报记者获悉,不动产证遵循“不变不换”原则,不动产的权利状况不变动,簿证不更换。
此外,成都市国土局在公告中特别提醒,因国土、房管系统测试联调和数据迁移,需要对系统进行封闭升级,成都市国土局、房管局自2016年11月17日17:00起暂停受理主城区土地登记、房屋交易登记各类业务;2016年11月18日17:00起停止办理缴费领证事项,逾期尚未办理缴费领证事宜的登记申请将作退件处理,2016年11月23日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可重新提出申请。由此带来的不便,请广大市民谅解。
11月23日后 办理不动产登记要多久?
问: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后,该到哪里办理不动产登记?
按照成都市国土局、成都市房管局的工作安排,主城区国有土地上的不动产登记业务,由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具体办理。实施统一登记后,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登记,可前往成都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和房屋产权交易分中心、城南分中心两个服务大厅现场办理。
特别需要提醒您的是,涉及集体土地上的不动产变更、注销登记业务,请到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各分局办理。
目前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官方网站正在加紧建设,待完成建设后,将进一步实现网上申请、查询等相关业务办理,方便群众办事。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国家规定了5年过渡期,过渡期内由农业部门办理,过渡期结束后,将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业务,具体时间我市将另行通告。
问:办理不动产登记,需要多长时间?
依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不动产登记的法定办理时限为30个工作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通过流程再造,成都涉及房屋抵押权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业务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其余不动产登记业务,区分具体情形在承诺时限内办结。需要注意的是,有的不动产登记需要进行公告、权籍调查、补正资料,这些时间不计算在办理时限内。
买卖、抵押房产时 是否需要先办不动产权证书?
问: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时,是否需要先把原有的房产证、土地证换成不动产登记证书?
不需要。原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继续有效,由登记机构直接办理抵押权登记,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问:有房产证、没有土地证的商品房,应如何办理不动产权证?
只有房产证、没有土地证的市民,若不进行房屋买卖,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权利不变动,簿证不更换,原登记机构依法颁发的权利证书继续有效。未能在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前及时办理土地证的市民,不必担心影响未来的房产交易。卖房时,买卖双方可持原房产证及其他必要材料直接申请办理(有权属纠纷的除外),办理完成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给买方发放《不动产权证书》。
问:个人二手房买卖后取得房产证,但土地证尚未过户的,是否需要先办理土地过户才能办理不动产登记?
不需要。按照“地随房走”的原则,以房屋所有权人作为该不动产权利人办理不动产登记(有权属纠纷的除外)。
问:开发商尚未按照合同约定给购房户办理分户房产证,购房户能否自行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购房户可凭开发商出具的委托书,在申请要件齐全的情形下,自行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问:买卖房子、抵押房子、租房子时,办理分别有哪些变化?
办理存量房转让时,交易双方持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身份证明、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及其他符合转让条件的申请材料,到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转移登记。
办理房屋抵押的,抵押当事人持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身份证明及其他符合抵押条件的申请材料,到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抵押登记事项。
房屋租赁和房地产中介管理工作按原有规则办理。
土地性质为划拨 如何办理不动产登记?
问:政策性住房(房改房、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房),若土地性质为划拨,如何办理不动产登记?
如果涉及房屋买卖,需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如果是因姓名、门牌号变更等原因申请变更登记,可以直接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类型维持划拨(申请人办理变更登记时,可以自愿补办出让手续)。
问:商业、办公用房,若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如何办理不动产登记?
(一)申请人申请办理抵押权登记的,由登记机构直接办理。
(二)申请人申请变更、更正、转移登记的,待申请人补办土地出让手续,缴清土地出让收入后办理。
关于不动产登记 市民还关心哪些问题?
问:不动产统一登记后,我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别人可以查到吗?
不动产统一登记后,登记信息将受到严格保护。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个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不得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问:哪些不动产登记类型可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申请首次登记的;
(二)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下列不涉及不动产权利归属的变更登记:
1、不动产权利人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
2、不动产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3、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
4、土地使用权期限变更的。
(五)不动产灭失、不动产权利消灭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权利人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异议登记;
(七)更正登记;
(八)预售人未按约定与预购人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问: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伪造、变造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收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宗地开发建设前已设定抵押登记,在宗地开发建设后,如何办理地上建筑物(含在建建筑物)抵押登记?
申请人申请办理地上建筑物(含在建建筑物)抵押登记的,由登记机构继续办理,其中:
1、宗地已设定抵押登记,可以依申请人申请办理在建建筑物抵押登记。
2、地上建筑物已办理首次登记的,抵押登记范围不包含已办理预告登记的预售商品房和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商品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