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12月23日电(记者白阳)对于社区矫正对象,什么情况下可以使用电子定位?23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三审的社区矫正法草案,对电子定位的使用条件、批准程序和期限等情形作出了明确。
与草案二审稿相比,草案三审稿对电子定位的批准程序规定更慎重,由“经过批准”变为“经县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同时,电子定位的适用情形增加到五种。
根据草案三审稿,社区矫正对象可以使用电子定位方法的情形具体包括: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的;无正当理由,未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拒不按照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被给予警告的;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被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拟提请撤销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的等。
草案三审稿明确,使用电子定位方法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不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及时解除;对于期限届满后,经评估仍有必要继续使用的,经过批准,期限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
草案三审稿同时对通过电子定位获取的个人信息予以明确保护。草案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对通过电子定位方法获得的信息应当严格保密,有关信息只能用于社区矫正工作,不得用于其他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