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保护长江“母亲河” 最高立法机关首次审议长江保护法草案

2019-12-23  A+ A-
  新华社北京12月23日电(记者高敬)《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草案)》23日首次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长江保护法将是一部全面保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的法律。

  全国人大环资委主任委员高虎城在作草案说明时介绍,长江在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中的地位举足轻重,但今天的长江“病了”,洞庭湖、鄱阳湖频频干旱见底,部分水系严重断流、河湖生态功能退化、生物完整性指数到了最差的“无鱼”等级;岸线、港口乱占滥用问题突出;部分区域土壤污染、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石漠化较为严重。同时,水污染形势严峻,重要湖库仍处于富营养化状态,30%的环境风险企业位于饮用水水源地周边5公里范围内、污染产业向中上游转移,跨区域违法倾倒危险废物呈多发态势。

  他说,目前长江生态环境硬约束机制尚未建立,长江保护法制进程滞后,必须从长江流域系统性和特殊性出发,制定一部具有针对性、特殊性和系统性的长江保护法,加强生态系统修复和环境治理,切实保障长江流域生态安全,促进长江流域绿色发展。

  草案共计九章八十四条。草案依据长江流域自然地理状况,以流经的相关19个行政区域范围为基础,将法律适用的地理范围确定为长江全流域相关县级行政区域。针对特定区域、特定问题,草案从国土空间用途管控、生态环境修复、水资源保护与利用、推进绿色发展、法律实施与监督等方面作出了具体制度和措施规定。

  在法律责任方面,草案专门设立了对破坏生态系统行为和污染环境行为的处罚;对长江流域长期以来突出的违法采砂活动专门设立了处罚条款等。

  此外,由于现行水环境质量标准仅采用化学指标不足以保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不利于对生态系统的保护,特别是生物完整性问题。草案在长江流域标准体系建设的有关规定中,增加了关于生物完整性指数的内容,明确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物种资源状况建立长江流域水生生物完整性指数评价体系,并将其变化状况作为评估长江流域生态系统和水生生物总体状况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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