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主城区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顺价上调0.26元/立方米

2018-08-08  A+ A-
  8月7日,记者从市物价局获悉,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794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自8月15日起,主城区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顺价上调0.26元/立方米。

  2018年5月2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通知,决定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完善价格机制,并调整了各省市居民天然气门站价格。近年来,天然气价格改革主要侧重于非居民用气,居民用气价格改革相对滞后,由中石油、中石化通过陆上管道供应的居民用气门站价格,自2010年以来一直未作调整。

  为顺应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改革,应对天然气上游价格变动对本市的影响,保障我市天然气安全稳定供应,2010年经价格听证并报市政府同意,我市建立了主城区居民生活用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明确当国家提高天然气门站价格时,按照联动公式计算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额,联动公式为: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额=(调价后门站含税价格-调价前门站含税价格)÷(1-输差率)。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政策,我市居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自2018年6月10日起从1.277元/立方米调整到1.53元/立方米,上调0.253元/立方米,主城区天然气销售输差率为4%。按照联动机制,本次主城区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提高0.26元/立方米。

  理顺价格后,我市居民家庭日常生活用气、居民家庭采暖用气各档阶梯价格分别为:第一档1.98元/立方米(此前为1.72元/立方米),第二档2.15元/立方米(此前为1.89元/立方米),第三档2.50元/立方米(此前为2.24元/立方米)。根据我市主城区居民家庭日常生活用气平均每户每月22立方米测算,此次理顺价格后,每户每月平均增加气费支出5.72元。低保户和特困人员居民用气价格不实行阶梯价格,按第一档1.98元/立方米执行。

  为减少此次理顺居民用气价格对居民用户的影响,我市将对各档阶梯气价实行等额顺价;对低保户和特困人员,通过低保标准(供养标准)调整机制,在调整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供养标准)时予以统筹考虑。本次调价中居民用气增量部分价格上浮、销售价格调整时间滞后两个月等因素增加的购气成本由城市燃气企业消化。

  燃气企业将从8月15日开始到8月31日对主城区居民天然气用户进行抄表,每户按照抄表时间进行结算。抄表前燃气用量按照目前价格计费,抄表后燃气用量则按新的价格计费。(记者 白麟 实习生 刘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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