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天津8月26日电(记者周润健)天津近日出台《天津市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严格规范管理幼儿园收费。除收取保育教育费、住宿费及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代办服务性收费外,幼儿园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为严控幼儿园乱收费,天津此次出台的新规明确表示,幼儿园代办服务性收费应遵循“确有必要,家长自愿;据实收取,不得盈利;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保育教育费一并统一收取。
幼儿园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在保育教育费以外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幼儿园不得收取书本费。
此外,新规还对“退费”做出了详细规定,公办幼儿园对在园幼儿按月收取保育教育费或住宿费,不得跨月预收。民办幼儿园对在园幼儿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保育教育费或住宿费,不得跨学期预收。
幼儿因故退园、转园的,累计出勤天数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一半(含一半)的,应当退还当月保育教育费和住宿费的二分之一;累计出勤天数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一半的,不退保育教育费和住宿费;当月全部缺勤的,退还当月全部保育教育费和住宿费。幼儿在园期间伙食费按实际缺勤天数退还。
按照新规,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和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和住宿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民办幼儿园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应当在每年3月底之前完成收费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