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哈尔滨1月18日电(记者闫睿、王君宝)黑龙江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18日审议通过《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针对新官必须理旧账、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等社会关注热点作出规定,以此规范公权力行使,依法平等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这一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新官必须理旧账”,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保持政策的连续和稳定,依法作出的规划、行政决定等不得随意改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项目落地保障机制和承诺办结制度,实行项目跟踪服务责任制,可以指定有关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提供无偿代办项目审批服务。
这一条例明确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履行与市场主体签订的有效合同,兑现以会议纪要、文件等书面形式承诺的合法优惠条件,不得以政府换届、相关责任人调整或者当地政府政策调整等为由不履行兑现,或者迟延履行兑现。因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责任导致有效合同不能履行、承诺的合法优惠条件不能兑现,给市场主体造成损失的,当予以赔偿。
对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建立政企沟通机制,条例明确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可通过组织企业家座谈,应邀参加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举办的座谈会、年会活动等,听取意见建议,帮助企业解决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相关工作人员同时应当遵守住宿、交通、就餐等公务管理有关规定,不得接受馈赠。
将于3月1日起施行的《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政务服务机构和有关部门在公布的办公时间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提供办事服务,不得限定每日办件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