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管公立医院开设特需病房不得超过病床总数10%

2017-03-24  A+ A-
  3月23日,记者从省物价局获悉,为进一步支持服务业发展,落实省委省政府简政放权相关要求,省物价局经研究决定,对省管公立医院开设的特需病房实行备案管理。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中“提供特需服务的比例不超过全部医疗服务的10%”的规定,各公立医院开展特需病床总数不得超过本单位病床总数的10%。病床总数以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的编制床位数为准。各公立医院每年11月前将本单位病床总数和开展的特需病房床位数报省物价局、省卫生计生委备案;中医院开展特需病房的,应同时省中医药局备案。目前,省物价局已经下发《关于省管公立医院开设特需病房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从即日起执行。省级相关部门之前审批的关于特需病房床位数的相关文件自行废止。 (李德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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