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未激活被扣200元年费 客户起诉银行恶意扣款

2018-04-17  A+ A-
  如果持卡人的信用卡出现逾期欠款,而在这家银行的存款又突然减少,说不定存款是被银行直接扣走去还信用卡欠款了。

  银行客户王先生就碰到了这么一件事。他的一张信用卡到期换了新卡,在新卡未激活使用的情况下,银行仍收取了每年200元的年费。王先生逾期未还,该银行北京西城支行便根据领用合约,从其另一个该行储蓄账户中直接扣收钱款还账,最后还将王先生起诉索要剩余欠款。摊上官司的王先生提起反诉,指责银行恶意扣款。

  日前,这起纠纷在西城法院开庭审理。该银行当庭支付了王先生被扣款本息及经济损失,但不同意赔礼道歉。

  未激活信用卡屡被收年费

  王先生先当被告,又当原告,和某银行西城支行对簿公堂缘于他的一张该行信用卡。2008年2月,他在该行西城支行申办了这张信用卡,到2009年12月,他将信用卡的账单全部还清就再没有使用。

  按照银行的说法,2010年2月,因为信用卡到期,银行又给王先生寄发了一张新卡。但王先生声称这张卡他根本没收到,也从未开卡使用。

  银行客服确认,换发的新卡确实从未激活使用。然而,这张没激活的信用卡却在当年11月被计收了200元年费。几个月后,王先生发现欠费,与银行客服沟通,银行免除了这笔年费,但欠缴年费产生的利息和滞纳金共计3.6元仍留在他的账户里。

  去年底,王先生被该行西城支行起诉到法院,要求其偿还信用卡欠款177.86元。

  王先生说,他直到被起诉才知道,2011年11月,银行再次收取了他那张没激活的信用卡200元年费,加上逐月计收利息和滞纳金,截至2015年5月底,已经累计238.69元。

  更让他气愤的是,2015年6月,该行西城支行从他另一个没有与信用卡绑定的银行储蓄账户中分三次扣走60.92元,直至余额为0。

  但是,划扣的几十元钱还不足以还清信用卡欠款,于是便有了这场官司。

  被诉欠款持卡人反诉银行

  在应诉过程中,王先生查到银监会2009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卡业务的通知,通知明确要求:“持卡人激活信用卡前,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扣收任何费用,持卡人以书面、客户服务中心电话录音或电子签名方式授权银行业金融机构扣收费用的除外。”

  也就是说,换发的新卡没有激活,银行根本就不该收取年费。可事实上,银行却先后收了两次。

  作为这张信用卡的管理方,也是起诉要钱的原告,该行西城支行是在诉讼中,听王先生说明情况,再进行核实之后才确定——对这张没有激活的信用卡收取年费的依据不充分。于是主动撤回索要欠款的起诉,并调整了年费。

  王先生的信用卡流水单显示,银行又将200元钱调整回信用卡账户。然而,王先生却不肯善罢甘休,一定要和银行“较真儿”。

  “我的借记卡账户与信用卡没有任何关联或绑定,银行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从我的借记卡账户擅自扣款60多块钱,长期霸占并使用我的财产。”王先生提起反诉,要求该行西城支行返还恶意扣款及两年多以来的利息,象征性赔偿他因应诉而产生的经济损失1元,并书面赔礼道歉。同时,他拒绝与银行调解。

  在庭审中,银行代理人一上来就表示,同意返还划扣王先生借记卡账户的存款并支付利息,也同意支付1元钱的经济赔偿。但代理人强调:“同意返还钱款是因为银行收取未激活信用卡年费的依据不充分,已经撤回对王先生的起诉,并调整了年费,但这并不意味着银行从王先生借记卡账户中划扣钱款的行为是恶意划扣。”

  银行代理人提交了王先生申办信用卡时的领用合约,上面约定,信用卡申领人未按期偿还全部欠款,发卡人有权从申领人任何账户中划收。代理人辩解说:“年费欠款是一个历史事件,在划扣时,王先生信用卡账户显示有年费等逾期欠款,所以银行是依据领用合约的约定进行划扣的,不是擅自,也不是恶意。”

  王先生质疑说,即便按照领用合约的约定,有权划扣的也是发卡人,而西城支行并非发卡人,因为其经营资质里就没有信用卡这一项。因此,西城支行根本无权划扣。

  银行代理人向法庭明确,与王先生签订信用卡合同的是西城支行,信用卡由北京分行审批。哪个支行订立合同便由哪个支行管理信用卡。

  银行代理人还说,划扣借记卡存款会有短信通知,王先生并非不知情,也没有在异议期内提出异议,说明他接受了扣款的事实。

  “我记不清收到过短信没有,”王先生反驳说:“但是即使收到过短信,短信上也不会显示是谁、为什么扣走这笔钱。我确实不知道银行扣款去还信用卡欠款。”

  银行当庭还钱但不肯道歉

  庭审中,银行代理人表示,银行方面希望与王先生达成和解,但很遗憾最终仍对簿公堂。他们非常希望修复和王先生的关系。

  核算完利息之后,银行代理人现场点钱,将从王先生借记卡账户划扣走的60.92元本金、两年多以来的利息13.02元及1元经济损失,共计74.94元当庭交给王先生。

  还钱可以,但对于书面赔礼道歉一项,银行方面却不能同意。

  “我根本不存在欠款事实,但银行说我欠钱,把我告上法院,让我还钱,这是污蔑和欺诈。”王先生质问银行代理人:“你们收年费就是错的,然后还从我其他账户里扣钱,还起诉我要钱,从始至终都是你们的问题,于情于理都应该赔礼道歉吧?”

  银行代理人说:“欠款在之前是存在的,起诉也是银行依法行使正常权利,在审理过程中,我们发现了收取年费依据不充分,于是撤诉。在法律上不应承担赔礼道歉的责任。”

  按照银行代理人的逻辑,不该计收年费是诉讼后才发现的问题,该撤诉也撤了,该退钱也退了。但是划扣储蓄账户时,还不知道计收年费有问题,当时欠了钱银行就可以直接扣款。

  “现在是司法活动,和普通老百姓之间道德上的赔礼道歉不同,法律上的道歉是有一定要件的。”银行代理人坚持认为,此案的情况不适用赔礼道歉的相关规定。

  “你们有道德吗?”王先生气得甩下一句话。

  双方对于赔礼道歉一事各执己见,法庭宣布休庭,没有当庭宣判。

  银行直接划扣 约定是否合理

  持卡人出现逾期欠款,银行可以从持卡人在该行其他任何账户直接扣收的条款可能有些公众并不清楚,事实上,这样的约定并非该行一家独有,可以说是银行业的通行做法。

  除该行外,记者又查询了十家银行的信用卡章程及领用合约,发现都有直接扣收的相关条款,只不过行文有所不同。有1家银行直接标明银行有权扣收;7家银行则约定持卡人“授权”或“同意”银行直接扣收;另外两家银行对直接划扣的措辞是“行使担保物权”或“抵销权”。

  银行依照合约从持卡人其他账户直接扣收偿还欠款究竟是否合理呢?

  法学博士后、北京市律师协会合同法专业委员会主任李学辉律师告诉记者,持卡人签署领用合约申领信用卡,那么“直接扣收”就是银行与持卡人协商一致的结果,没有违反效力性强制性法律行政法规,应当属于有效条款。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当事人是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只要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存在无效合同情形,对当事人就产生法律约束力。持卡人在领用信用卡时,已经明知逾期付款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银行按照约定直接扣收具有合同依据。当然,如果存在霸王条款、显失公平等情形,国家法律就会干预这些不正常的法律关系,则另当别论。

  虽然自己在领用合约上签了字,但王先生还是觉得银行不经司法程序就扣款存在隐患。正如他的案子,银行错收了他的信用卡年费,而且又划扣他的合法财产用于偿还银行本不该要的钱。

  “有权查询、冻结、划拨银行存款的机关是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银行不应使用约定的方式来取得该项权利。除非是从签署了自动还款协议的关联账户扣款。如果允许银行‘直接扣收’,意味着银行可以排除司法管辖,直接冻结、划扣消费者的款项而不经审判。”王先生说。(记者 孙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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