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0日下午,广州市纪委监察局举办廉洁广州建设3月网络新闻发布会。广州市纪委监察局宣传部部长、新闻发言人蔡鹏浩就广州市制定实施《关于进一步加强对“一把手”监督的十项措施》(简称《十项措施》)情况进行通报。《十项措施》提出,要制定、公开“一把手”权力清单,严格贯彻民主集中制要求,涉及“三重一大”决策必须集体研究,“一把手”不能以现场办公会、招商引资会、文件圈阅等形式决定。班子会议集体研究工作,“一把手”应末位表态。
班子会议 “一把手”应末位表态
蔡鹏浩介绍,2016年10月,广州市纪委成立起草小组,开展《关于进一步加强对“一把手”监督的十项措施》起草工作。从十八大以来广州立案查处的市区镇(街)三级党政机关、市属国企一把手违纪案件情况看,相较于其他干部,“一把手”由于身份地位的特殊性,对“一把手”的监督存在不少困难,主要表现在监督对象相对特殊、监督体系不够健全和监督环境有待改善。“一把手”一旦违纪违法,更容易产生负面的示范效应,造成的危害更大、影响更坏。
据统计,十八大以来,广州市共立案查处市管“一把手”违纪案件38件38人,其中,违反廉洁自律行为占九成。这些案件具有涉及区域广、潜伏时间长、发案领域集中、“两面人”特征明显、违纪背后的家风问题突出等特点。
《十项措施》以市委名义印发,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规范的对象包括所有市管“一把手”。具体来说,包括各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以及市直各单位、市人民团体、市属企事业单位的主要领导。
目前对“一把手”职责的规定,往往是“主持全面工作”,具体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规定不明确、边界不清晰,容易导致“副职分管、正职监管、集体领导、民主决策”的制衡机制失灵,使“一把手”游离于监督之外。《十项措施》要求制定、公开“一把手”权力清单。同时,严格贯彻民主集中制要求,涉及“三重一大”决策必须集体研究,“一把手”不能以现场办公会、招商引资会、文件圈阅等形式决定;班子会议集体研究工作,班子成员应明确表达意见,“一把手”应末位表态;对班子成员和“一把手”的意见,应当形成会议纪要。
探索实行动议环节实名推荐干部
为切实管好“一把手”的选人用人权,建立权责对等的责任机制,《十项措施》规定应落实“一把手”在干部选任、考察、决策等各个环节的责任,对失察失责的严肃追究责任;落实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实制度,探索实行动议环节实名推荐干部;各单位在向上级党组织推荐报送拟提拔或进一步使用的人选时,党委(党组)书记应对人选廉洁自律情况的结论性意见签字背书。
《十项措施》借鉴干预司法活动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两项制度,要求发现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利用职权职务上的便利或影响,违规干预、插手干部选拔任用、工程建设、执纪执法等问题,应当记录并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市纪委报告;应记录、报告而不记录、不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相关责任人依纪依规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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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把手”个人有关事项应一定范围公开
《十项措施》还重点涉及了公开“一把手”个人有关事项。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是党内监督的一项重要措施。《十项措施》明确规定应抽查核实“一把手”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各单位党组织“一把手”个人有关事项应当在党内一定范围公开,主动接受监督。
《十项措施》明确规定,市委巡察机构应将一把手作为巡察重点对象,在巡察报告中单列“一把手”廉洁自律和履行主体责任情况,建立“一把手”巡察档案,加强对“一把手”涉嫌违纪问题线索的核查,进一步发挥巡察利剑对“一把手”的监督作用。
蔡鹏浩介绍,《十项措施》强化了对“一把手”的派驻监督。2016年,市纪委派驻机构共立案115件,“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初步发挥。《十项措施》明确规定,派驻纪检组应将“一把手”履行管党治党责任、选人用人、廉洁自律等情况作为监督重点,每半年向派出机关书面汇报,发现问题应及时向派出机关报告;派驻纪检组对“一把手”的问题能发现没有发现是失职,发现不报告是渎职,必须严肃问责;派出机关应定期考核约谈派驻纪检组组长,督促其落实监督责任;“一把手”应及时向纪检组通报所在单位和个人重大情况等。通过这些措施,进一步发挥好派驻监督的作用。(记者/刘怀宇 通讯员/穗纪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