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第15次提高低保等社会救助标准 低保标准提高到950元

2018-06-22  A+ A-
  记者昨日从市民政局获悉,广州市将实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来第15次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将全市低保标准从900元提高到950元。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广州市近日印发了《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及相关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将全市低保标准从900元提高到950元;相关社会救助标准按照与低保标准联动调整的机制,将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按低保标准的1.5倍由1350元(900元×1.5)提高到1425元(950元×1.5);城镇“三无人员”、福利机构供养人员供养标准从1630元提高到1721元;孤儿养育标准从2143元提高到2263元。

  本次提高社会救助标准后,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镇“三无人员”、福利机构政府集中供养人员供养标准、孤儿养育标准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各区对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发放救助资金。新的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流浪乞讨受助人员基本饮食标准自通知印发之日起执行,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财产限额标准自通知印发之日起按新标准计算执行。

  据悉,本次提标是广州市实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来第15次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市政府强化民生兜底、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提升低收入居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的有效措施。

  广州市重度残疾人可领护理补贴

  广州市困难家庭中持有二代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可领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还享有护理补贴。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关于明确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通知》)征求意见稿目前正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稿不仅明确了困难残疾人补贴对象,还增加了退出机制,并进行动态管理。

  据悉,目前广州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标准分别为157.5元/人/月、210元/人/月(与省标准一致)。符合条件的市民可向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

  据悉,征求意见稿中最大的变化和亮点:一是明确将原持有“成年且无经济收入证明”对象继续纳入保障;二是对人民警察纳入补贴范围具体条件予以明确;三是对残疾人身份变化停止发放补贴情况进行了明确。

  两项补贴发放对象有条件 对人民警察申请补贴条件做出明确

  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了两项补贴发放对象,其中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对象为:本市低保家庭、低收家庭中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的残疾人;本市低保家庭、低收家庭中持有伤残人民警察证的伤残人民警察;本市低保家庭中持有残疾军人证的残疾军人;本市集中供(托)养机构的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实施前已纳入保障范围的持有本市户籍成年且无经济收入证明且残疾等级评定为1~2级的残疾人或3~4级的精神智力残疾人。

  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对象为:本市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1~2级的残疾人;本市持有1~4级残疾军人证的残疾军人和持有1~4级伤残人民警察证的伤残人民警察;同时持有残疾人证、残疾军人证和伤残人民警察证的不得重复申领两项补贴。

  据悉,该《通知》将于近日出台,不过目前相关的补贴已经在执行。据悉,今年1月起,广州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分别提标5%,目前补贴标准分别为157.5元/人/月、210元/人/月(与省标准一致)。

  明确不再符合两项补贴发放条件的停止发放

  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了退出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残疾人身份发生变化的次月起停发补贴:1.户籍迁出本辖区的;2.死亡的;3.违法犯罪,正在执行监禁刑罚的;4.应当停止发放两项补贴的其他情形。”同时,征求意见稿还明确区民政局应会同区残联,每半年对补贴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复核,并将两项补贴资金发放使用情况每年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区民政局应会同区残联两年一次对两项补贴工作进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据悉,拟出台的《通知》明确规定因发放对象户籍迁出本辖区的、死亡的、违法犯罪正在执行监禁刑罚,不再符合两项补贴发放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即时调整,从残疾人身份发生变化的次月起停发补贴。此举提升了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的规范化水平。

  如何提意见?

  请于今年6月25日前向广州市民政局社会救助处反映或提交。途径有:1.信件邮寄至广州市越秀区西湖路99号1305房(邮政编码:510030);2.发送电子邮件至邮箱mzdbch@163.com;3.传真文件至83179382。

  提交意见时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分享到:

电脑版

Copyright@2008-2018 中国社会新闻调查中心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