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有关负责人详解“债券通”暂行办法

2017-06-22  A+ A-
  新华社北京6月22日电(记者 刘开雄、王文迪)日前,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合作管理暂行办法》。22日,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符合相关要求的投资人包括境外中央银行或货币当局、主权财富基金、国际金融组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境外依法注册成立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等各类金融机构,上述金融机构依法合规面向客户发行的投资产品,以及养老基金、慈善基金、捐赠基金等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中长期机构投资者。

  该负责人表示,“北向通”境外投资者的投资标的债券为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的所有券种,包括国债、地方债、政府支持机构债、政策性银行债、商业银行债、非银行金融机构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企业债、资产支持证券等。“北向通”境外投资者既可以通过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认购方式,也可以通过二级市场买卖方式,投资于标的债券。

  目前,“北向通”境外投资者可以进行债券现券交易。未来将逐步扩展到债券回购、债券借贷、债券远期,以及利率互换、远期利率协议等交易。境外投资者可使用自行积累、筹集以及在离岸市场自行兑换的人民币资金投资。

  据介绍,配合《暂行办法》发布,有关电子交易平台、境内外托管机构都会制订配套的业务细则和操作指南,并报两地监管部门同意后发布实施。目前,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制定的“债券通”交易规则,有关托管机构制定的“债券通”登记托管、清算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会很快发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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