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获悉,北京籍男子刘某某因为在南昌找人替考,于2016年11月被北京警方抓获后移交南昌警方,日前在南昌高新区法院接受审判。据称,刘某某此前多次参加自学考试,但就是没及格,于是通过中介在南昌请“枪手”考试,而南昌一高校学生收了中介50元钱后走进南昌一考场,被监考人员当场查获。
记者采访发现,替考并引发刑事追责的,在南昌已发生多起。有案件显示,南昌高校有学生为了赚三五十元好处费,冒着被判刑的风险走进考场,但背后的中介收费高昂,有的收取800元一门功课。
【案件】
北京考生被押往南昌审判
案件材料显示,早在2008年,北京籍男子刘某某报名参加了北京某高校的本科学历自学考试,并一次性交了3年学费。之后,刘某某每次考试,全部没有及格。
为了能早日通过自学考试拿到文凭,刘某某决定走“捷径”。刘某某将自己的身份证交给了一名自称“马老师”的人,由“马老师”帮助其操作请人代考事宜。这之后,每年考试前“马老师”都会电话告知刘某某考试的最新进展情况。
在2016年过年前夕,“马老师”又联系上刘某某,表示自己一定会办妥这件事。
2016年4月16日,几经联络,为挣50元好处费的南昌学生刘某高愿当“枪手”,走进了南昌一考场,代替刘某某进行园林树木栽培科目考试时,被监考人员当场发现。
之后,刘某某被警方列入网上逃犯进行网上追逃。2016年11月14日,刘某某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抓获归案,并很快移交南昌警方审查。
昨日,记者了解到,日前,经南昌市高新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刘某某在南昌接受刑事审判,最终,高新区法院以代替考试罪判处刘某某罚金1万元。
【调查】
学生当“枪手”收费三五十元
采访中,记者从相关办案单位了解到,北京这名男子通过中介请人替考被判刑之前,收了50元好处费的南昌高校学生刘某高,早已被法院判刑。
据介绍,许多高校学生,并没有意识到替考的严重性。此前,南昌某大学在校学生王某,在2016年4月江西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前夕,组织同学朱某为他人替考。据称,王某向同学承诺只要替考便可得30元报酬,考试通过另得50元报酬,最终在考场上被发现,送往公安机关。事发后,不但参与替考的同学被追究刑事责任,王某也被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以罚金1.2万元。
有知情人透露,相比学生只收取三五十元好处费,幕后的中介收费却较高。
记者查阅南昌市东湖区法院审理的一起组织考试作弊案看到,在江西省2016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期间,在南昌工学院内经营博奥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肖某、秦某、樊某三人,为牟取利益,以每门考试500元到800元的价格收取考生费用后寻找替考人,赚取的利益按3人在公司的股份分配。最终,组织者肖某等人被判有期徒刑八个月、七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罚金;参与替考的的学生刘某等4人被单处罚金5000元。
代考者以为最多被轰出教室
记者注意到,在多起类似的代替考试犯罪案件中,无论是请人代考者还是代考的高校学生,都称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已涉嫌犯罪。
“我没有想到后果这么严重。抱着侥幸心理去替考,当时还想着,如果被发现的话,最多也就被轰出教室。”有涉案的考生透露,直到见到公安民警才知道这是犯罪行为。
然而,记者采访发现,从2016年开始,包括自学考试在内的一些考试,都打出醒目警示,提醒考生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再说自己法律意识淡薄,有点说不过去,替考入刑已经一年多了。”南昌市西湖区法院一法官告诉江南都市报全媒体记者,2015年11月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中,新增了多项入罪罪名,其中就将替考纳入到刑法中。《刑法修正案(九)》第284条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警示】
替考入刑这条高压线不能碰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为加强以案说法、防止更多学生重蹈覆辙,一些办案单位走进南昌高校进行法制宣传。而南昌高新区检察院与辖区内几所高校联系,组织师生代表观摩了一起组织考试作弊案庭审并进行交流。
“以前有同学找到我,说他的一个好朋友要参加自学考试,让我友情帮助一下,当时想了所有理由来拒绝,现在谈都不要谈,一句替考入刑就可直接拒绝了,这条高压线不能碰。”在南昌大学,学生小陈说道。
“友情替考也是要判刑的,这和收不收钱没有联系。”南昌市东湖区法院的法官告诉江南都市报全媒体记者。
法官告诉记者,对于代替考试的刑事打击,目前又多了一部法律。从2016年6月1日开始,《教育法》施行,这部法律中同样提到,“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抄袭他人答案的;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叶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