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拉萨1月11日电(记者王沁鸥、陈尚才)西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11日表决通过《西藏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条例》。这是西藏在自治区层面首次就民族团结事务出台的地方性法规,填补了西藏自治区立法体系的一项空白。此条例将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在党中央一系列特殊优惠政策下,西藏已进入长足发展和长治久安的新时代,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不断得到巩固。此条例的制定,是为了用地方性法规形式将这些实践和成果固定下来,并为西藏各族人民、各行各业树立成为全国模范的价值导向。
条例明确,西藏自古以来就是伟大祖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各民族都是中华民族大家庭的重要成员。民族团结是各族人民的生命线,维护祖国统一,加强民族团结,旗帜鲜明反对分裂,是各族人民的共同责任和义务。
根据条例,每年9月为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是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重要载体。自治区、地(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融入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全过程。条例还对各类社会组织在创建工作中的责任作出了规定。
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条例体现了党的领导和西藏地方特色,明确应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让中华文化始终是西藏各民族的情感依托、心灵归宿和精神家园,让西藏各民族文化是中华文化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思想深深扎根在群众心中;规定保护、传承和发展格萨尔、藏戏、藏医药、唐卡等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发展民族贸易、民族手工业;规定将西藏百万农奴解放纪念日等作为宣传教育的重要载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