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拟立法规定全市实行“雨污分流”制度

2017-07-26  A+ A-
  7月25日,南京市政府法制办就新版的《南京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草案)》(简称草案)征求公众意见。

  现代快报记者注意到,其中专门一条提到“雨污分流”,拟明确全市实行雨水、污水分流排放制度。南京市实行雨水、污水分流排放制度。具体来说,全市新建、改建、扩建排水设施应当按照排水专项规划建设雨水、污水分流排放设施。已经实行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的区域,禁止将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相互混接、合流排放,或者将污水管道直接接入河道。尚未实行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的区域,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有关改造计划,组织开展雨水、污水分流改造,并对相关工作进行指导、督促。

  河道污染,根子在岸上,这其中就包括居民阳台上的洗衣机带来的洗衣污水。草案对此要求在阳台设置污水管道,即新建具有居住功能的建筑应当至少在一处阳台(露台)单独设置污水管道,并纳入统一的污水收集系统。(鹿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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