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提醒结账时却要收餐具费 你吃过这样的暗亏吗

2018-09-24  A+ A-
  原标题:没有提醒,结账时却要收餐具费 消费者就这样“吃了暗亏”

  消法规定只提供收费餐具就是“强买强卖”,消费者有权拒付并现场举报

  账单上写着“餐具费8套,共计8元”的字样。

  筷子包装纸上,没有关于餐具收费的任何文字说明和提示。

  您在外就餐时,会不会向服务员多问一句,这桌上的餐具是否收费?其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早有明确规定,餐饮企业必须提供免费、收费餐具供顾客选择,使用前也要明确提醒、告知,否则顾客有权拒付。但时至今日,仍然有不少餐饮企业为了节约成本、谋取利润,而违规操作,让消费者在餐具上“吃暗亏”。最近,市民宗先生在南京一家“靓蛙馆”就餐时就中招了。

  消费遭遇

  没有任何提示、提醒,结账时多出8元餐具费

  今年8月30日晚上,市民宗先生在南京玄武区北门桥一家名为“靓蛙馆”的饭店用餐时,就遭遇了餐具“隐性收费”的尴尬。“晚上7点钟左右,我们7个大人1个孩子,当时餐桌上摆放着餐具,每套是盘子、杯子、碗和用纸包装的筷子。”宗先生告诉记者,由于盘子、杯子、碗都是散装的,而非收费的一般消毒餐具那样用保鲜膜包裹起来;因此自己就以为是免费餐具,而且在点菜时,服务员也没有对餐具是否收费进行说明。但等到宗先生结账时,却发现餐具要收钱。

  宗先生向扬子晚报记者展示了当时保留的就餐发票和消费明细小票。上面赫然出现了“餐具费8套,共计8元”的字样。而宗先生保留的筷子包装纸上,只有餐厅地址、订餐电话等信息,并没有关于餐具收费的任何文字说明和提示。

  宗先生告诉记者,他知道《消法》中关于餐厅提供餐具的相关规定,因此在买单时当即向餐厅工作人员提出“抗议”。“工作人员告知我,这样收是公司的规定,必须要遵守。”无奈之下,他只能付了钱。宗先生觉得,虽然8块钱不多,但如此收费是违反消法的。“对于一家餐饮企业来说,每天用餐消费的人这么多,如此收取餐具费,不知又获得了多少违规的收入?”目前宗先生已经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了投诉。

  记者调查

  “靓蛙馆”不提供免费餐具,按人数收餐具费

  那么宗先生消费的“靓蛙馆”有没有按照消法的规定,提供免费、收费两种餐具供消费者选择呢?

  饭店使用收费消毒餐具能赚钱

  9月21日,扬子晚报记者以消费者的身份,向这家饭店咨询订餐事宜。当记者问到餐具使用时,该店工作人员表示,餐具按人数收费,一人1元。在回答是否提供免费餐具时,该工作人员表示,“之前没有出现免费餐具这种情况,餐具使用都要付费。”为什么会有个别餐饮企业在“餐具费”上耍花样?南京一名餐饮企业经营者刘先生告诉扬子晚报记者,关键还在一个“利”字上。刘先生向记者透露,目前餐饮店里常见的、用塑料保鲜膜包裹的消毒餐具,一般进价只有0.5元,如果向就餐的消费者每个收取2元,每使用1个消毒餐具就能净赚1.5元,使用完后直接扔掉再进。例如一家20到30张桌子的中型饭店,中午坐满一轮、晚上坐满一轮,就要有五六百人就餐,一天在消毒餐具上的收益,就有千元左右。

  免费餐具自己清洗成本高

  “反过来说,这么多量的餐具,如果是企业自备自己清洗,至少需要2个清洗工,再加上清洗费、清洗中的损耗,再免费给消费者使用,不仅没有了使用收费消毒餐具的收益,还要再投入包括人工费、清洗费、损耗费等额外成本。”刘先生旗下目前有十几家小吃连锁店、1家茶餐厅、1家火锅店,目前仍在坚持自己清洗以及免费提供餐具。他认为,很多餐饮企业很可能倾向于让消费者尽可能使用消毒餐具,甚至不惜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刘先生告诉记者,自己在外就餐时,有时候也会“客随主便”,默认接受饭店提供的收费消毒餐具。“但我知道这些所谓‘消毒餐具’很多都是低价从小作坊里进的,并不干净,每次使用我都会用开水烫几遍。”

  消法规定

  餐厅只提供或误导、强制消费者使用收费餐具属违规行为

  记者了解到,2017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有明确规定:餐饮业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向消费者明示所提供商品和服务项目的价格、数量和规格。未事先明示告知的,不得收取费用。餐饮业经营者应当提供符合卫生标准的餐具,使用集中消毒套装收费餐具的经营者,应当同时提供免费餐具供消费者选择。

  依据该条款,商家提供收费餐具并不违规,但只提供收费餐具,没有免费餐具,或者在消费者使用收费餐具前没有明确提醒告知消费者,两种情况都违反了《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因为消费者去饭店用餐肯定要用餐具,如果饭店不提供免费餐具,那就是等于强迫消费者购买餐具的使用权。消法保障消费者的选择权,如果饭店只提供收费餐具,就是侵害消费者的选择权,就是强买强卖。

  消费者可以拒付餐具费

  并现场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玄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一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餐饮经营者改为收费服务,实质是变相降低与消费者约定的服务标准,转嫁随附义务,是对企业的随附义务进行二次销售,不仅违背了诚信原则,同时也侵害了消费者的选择权。

  此外,根据餐饮行业卫生方面的相关规定,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餐馆必须提供可供消费者选择的卫生餐具,不得误导、强制消费者使用收费餐具。而且,收费餐具应当明码标价,并事先向消费者告知,如果餐馆没有提示,消费者可以拒付,并现场拨打12315,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这名工作人员介绍说。(记者 张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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