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旅游局公布处理20起“不合理低价游”等典型案件 依法治旅持续发力

2017-04-27  A+ A-
原标题:国家旅游局公布处理20起“不合理低价游”等典型案件 依法治旅持续发力

4月27日,国家旅游局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不合理低价游”专项整治行动中查处的20起典型案件。

20起案件中,涉及不合理低价游案件10起,未签订旅游合同案件5起,指定购物场所案件2起,其余3起分别为擅自增加自费项目、非法转让经营许可以及非法经营旅行社业务。以上处罚结果均列入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记录,并转入旅游经营服务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166家违法违规企业受罚 依法治旅从严从快

在持续半年的整治“不合理低价游”专项行动中,国家旅游局严打不合理低价产品、严查合同签订、严管购物场所,建立专门台账,实行挂牌督办,责成相关省区市旅游主管部门依法严查旅游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166家,处罚金额485万元。

此次公布的20起典型案件,处罚金额最高的为海南省海口新国旅旅行社有限公司。该公司以总计3840元的价格,组织了由34名游客参与的“海南三天二晚游”,而该团队在旅游过程中的实际消费金额为15276.55元。对此,海南省旅游委依据《海南经济特区旅行社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其处以30万元罚款,对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石某某处以2万元罚款。

另一起不合理低价游案件中,云南天循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以明显低于成本的每人600元团费,组织“昆明-大理-丽江-西双版纳七晚八天游”。昆明市旅发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九十八条“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给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等规定,给予云南天循国际旅行社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并处2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国家旅游局有关负责人指出,此次通报的20起典型案件,是在国家旅游局督查督办下,地方旅游主管部门依据属地管理原则和《旅游法》等法律法规对违法违规企业作出的处罚。案件查处中,各地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当事人主要违法事实、案件性质、处罚意见以及法律依据等都有清晰认定,充分体现了依法治旅的力度和成效。

督办与自查双管齐下 国家地方上下联动

此次专项整治中,国家旅游局以问题为导向,突出重点,督查结合,与各地联动,实现了市场整治“全国一盘棋”。国家旅游局抽调全国旅游质监执法人员组成工作组,会同各地旅游主管部门,以旅游者投诉为重要线索来源,严查旅游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与此同时,各地也按照国家旅游局的部署和要求,积极自查自纠,主动作为不护短。

此次公布的涉及海南的两起典型案件,均是由海南省旅游委根据游客投诉或检查中发现的线索,经查证核实后作出的处罚。

此次整治行动中,北京市启动了史上规模最大的旅游市场秩序暗访活动,100多名工作人员分为数十个小组,通过实地参团,对导游领队、旅行社以及酒店服务、景区管理等进行暗访记录,并将调查结果提供旅游部门。此次对北京日游金航国际旅行社的处理,就是北京市旅游委执法人员在对水关长城进行检查中,发现该社组织的“一日游”团队未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北京市旅游委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对该旅行社处以三万元罚款。

露头就打不手软 持续发力不松劲

整治行动开展以来,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旅游市场秩序“顽疾”,国家旅游局掀起旅游市场秩序整治风暴,市场上“不合理低价产品”受到明显抑制。今年春节过后,国家旅游局继续紧盯扰乱市场秩序重点问题,联合公安部、工商总局,在全国范围内对旅游重点地区的重点问题组织开展重点整治“春季行动”,重拳出击惩戒旅游违法违规行为,目前共检查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504家,立案146起,对查证属实的,将给予严厉处罚。

国家旅游局表示,查办案件是铲除市场顽疾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国家旅游局对“不合理低价游”坚决采取零容忍态度,做到投诉一起,严查一起,有案必查,违法必究,始终保持市场整治高压态势。

据悉,今年国家旅游局将继续加大依法惩处力度。强化案件督办,对各地专项督查不设时限、不走过场、以实效为考量指标;对“不合理低价游”问题严重的省份列入全国旅游市场“重点监管区”;对已经督查的省份将适时“回头看”,组织力量再督查,发现问题,绝不姑息。

此外,国家旅游局正积极探索建设全国旅游市场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不诚信经营“黑名单”升级,建立旅游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完善旅游消费警示制度和守法诚信褒奖机制,让企业付出违法违规代价。

附:20起典型案件

第一例,不合理低价游案。经查,云南天循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以每人六百元的团费组织“昆明-大理-丽江-西双版纳七晚八天游”,属于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昆明市旅游发展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九十八条的规定,给予云南天循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并处二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二例,不合理低价游案。经查,昆明乐途旅行社有限公司以每人七百元的团费组织“昆明-腾冲-瑞丽五晚六天游”,属于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昆明市旅游发展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九十八条的规定,给予云南天循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责令停业整顿五天,并处二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三例,不合理低价游案。经查,海口新国旅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海南三天二晚游”,接待三十四名旅游者的团队,实际收取团款共计三千八百四十元,属于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海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依据《海南经济特区旅行社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海口新国旅旅行社有限公司处以三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石某某处以二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四例,不合理低价游案。经查,昆明飞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组织“昆明-大理-丽江五晚六天游”,以每人六百元的价格支付地接社团费,属于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西安市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九十八条的规定,给予昆明飞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责令停业整顿十五天,并处二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负责人程某某处二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五例,不合理低价游案。经查,黑龙江省松花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每人七十元的团费组织“亚布力一日游”过程中,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擅自增加自费项目,强制旅游者消费,属于以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哈尔滨市旅游发展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九十八条的规定,给予松花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停业整顿三个月,并处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责任人李某某处五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六例,不合理低价游案。经查,张家界中国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组织“张家界、哈里路亚山、杨家界、十里画廊二日游”,以每人负五十元的团费接待其他旅行社委托的旅游者,属于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张家界市旅游和外事侨务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九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张家界中国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罚款十五万元的行政处罚。

第七例,不合理低价游案。经查,山东万达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以“零团费”组织“港澳双飞五天四晚游”,属于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山东省旅游发展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九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山东万达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责令停业整顿三个月,并处十一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八例,不合理低价游案。经查,深圳市深华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港澳双飞五天四晚游”,以“零团费”接待其他旅行社委托的旅游者,并安排旅游者到指定的购物店,通过购物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属于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经调查核实,深圳市文体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九十八条的规定,给予深圳市深华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并处六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赵某某处三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九例,不合理低价游案。经查,江苏春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昆明-大理-丽江三飞六日游”,以每人负二百四十元的团费接待其他旅行社委托的旅游者,属于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江阴市园林旅游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对江苏春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处以五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十例,不合理低价游案。经查,天津乐享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每人负八百元的团费组织“昆版双飞六天云南游”,并通过安排购物获取回扣,属于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天津市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九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天津乐享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责令停业整顿十五天,并处三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十一例,指定购物场所案。经查,云南义云天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旅游活动过程中,未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昆明市旅游发展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九十八条的规定,给予云南义云天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责令停业整顿五天,并处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十二例,指定购物场所案。经查,昆明臻美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旅游活动过程中,未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昆明市旅游发展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九十八条的规定,给予昆明臻美旅行社有限公司责令停业整顿五天,并处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十三例,擅自增加自费项目案。经查,四川锦华旅行社有限公司宜宾分公司在组织旅游活动过程中,未与旅游者协商一致,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宜宾市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九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四川锦华旅行社有限公司宜宾分公司责令停业整顿五天,并处十万元罚款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邹某某处五千元罚款,对带团导游余某处三千元罚款,并暂扣导游证一个月的行政处罚。

第十四例,非法转让经营许可案。经查,大连康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向该社港湾街营业部定期收取管理费,为其提供旅游合同,并从中获利,属于非法转让旅行社经营许可。大连市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大连康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停业整顿一个月,并处七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有关责任人马某某处一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十五例,非法经营旅行社业务案。经查,西双版纳山水易游旅行社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景洪市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对西双版纳山水易游旅行社处以二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责任人员熊某某处二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十六例,未签订旅游合同案。经查,海南沙洲旅游百事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在组织旅游活动过程中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同时未经旅游者同意,私自转团委托其他旅行社接待。海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依据《海南经济特区旅行社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海南沙洲旅游百事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处以五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责任人徐某处以一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十七例,未签订旅游合同案。经查,广州康辉国际旅行社在组织旅游活动过程中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广州市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七条、《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广州康辉国际旅行社责令改正,并处六万一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十八例,未签订旅游合同案。经查,北京到哪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旅游活动过程中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对北京到哪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处以三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十九例,未签订旅游合同案。经查,北京日游金航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旅游活动过程中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对北京日游金航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处以三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二十例,未签订旅游合同案。经查,浙江省国际合作旅行社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组织旅游活动过程中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上海市文化执法总队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对浙江省国际合作旅行社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处以二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以上处罚结果均列入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记录,并转入旅游经营服务信用档案,向社会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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