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征求意见

2017-06-10  A+ A-
  本报北京6月9日电  (记者张璁)记者从国务院法制办获悉:由其起草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现已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上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针对现实中一些领导干部决策的“一言堂”等现象,征求意见稿明确集体讨论决定为决策必经程序,并坚持行政首长负责制,规定决策事项应当经决策机关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由行政首长在集体讨论基础上作出决定。其中,征求意见稿对于集体讨论还规定,行政首长最后发表意见;行政首长拟作出的决定与出席的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会上说明理由;会议讨论情况和决定应当如实记录。

  为突出公众参与重点,征求意见稿规定,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或者对其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决策事项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同时,为提高公众参与实效,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举行听证会等的基本要求。

  另外在征求专家意见方面,征求意见稿规定,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需要进行专家论证的,选择专家、专业机构应当注重专业性、代表性,不得选择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专业机构,应当公开专家、专业机构有关信息。

  据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说明显示,近年来各级行政机关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不断完善,各级领导干部决策能力水平不断提高,但与此同时实践中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有的决策尊重客观规律不够,听取群众意见不充分,乱决策、违法决策、专断决策、拍脑袋决策、应决策而久拖不决等问题比较突出,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项目因群众不理解、不支持而不能出台,或者决策后遇到反对就匆匆下马的情况时有发生,既给国家和人民造成重大损失,也严重影响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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