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发文为内部审计机构“扩权”

2018-01-22  A+ A-
  新华社北京1月22日电(记者刘红霞)审计署22日发布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更新版,把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等方面纳入内部审计职责范围。

  所谓内部审计,是指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新修订的《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明确,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要履行12项职能,与2003年发布的规定相比,增加了6项。

  具体而言,新增职能分别是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审计,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审计,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审计,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境外经济活动审计,协助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指导监督下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

  拓展内部审计职责范围的同时,新规还就进一步增强内部审计独立性作了规范。新规指出,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机构应当在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要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问题整改和队伍建设等方面的管理。

  为确保内部审计人员独立性,新规还出台一套约束和保护制度,既规范内部审计人员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又确保他们在遭受打击、报复、陷害时享受相应保护措施。

  新规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还专门对加强内部审计结果运用作了明确规定。比如,单位内部要加强内部审计结果运用,建立内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等,把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奖惩、任免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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