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标识为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活动的唯一指定标识。 一、使用范围 1.用于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活动及其他有关活动。 2.用于庆祝活动环境布置和请柬、证件、须知、签到簿等用品的制作。 3.用于群众性主题教育活动的背景板、标牌、彩旗、遮阳伞、遮阳帽、手提袋、文化衫等的制作。 4.用于新闻报道专题专栏、专题网页和宣传品、宣传折页、宣传标语、公益广告、招贴画等的制作。 5.用于制作庆祝活动即时贴、胸牌、臂章等,供群众佩戴留念。 二、使用要求 1.庆祝活动标识使用应当严肃、庄重,不得任意修改、变形或变色,不能因放大或缩小破坏标识的完整性。 2.庆祝活动标识不得用于商业广告、制作商标或其他任何商业性用途,不得用于私人庆典和吊唁活动。 3.以庆祝活动标识为元素制作的用品,要与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主题密切相关,不得乱用、滥用。 4.庆祝活动标识使用要结合实际、因时因地而异,妥善把握与周边环境关系,注重整体效果,既要有利于营造浓厚社会氛围,也要注意不能破坏现有人文自然景观,确保与城乡环境面貌协调统一。 三、使用管理 1.庆祝活动标识所有权属于国务院新闻办。 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做好庆祝活动标识的商标注册管理工作,防止标识被商业注册,要加强标识使用的市场监督和管理。 3.各地区各部门要对辖区内和主管主办的活动进行监督,对不按要求使用标识等问题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予以整治。 国务院新闻办 2019年6月3日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活动标识 新华社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