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配套政策持续巩固公车改革成果的通知
发改电〔2016〕7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
按照中央深入扎实抓好改革落实的要求,为加强对地方车改工作指导,进一步完善相关配套政策,确保公车改革成果持续巩固,现就做好地方车改相关重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细化保留车辆使用办法。各省(区、市)要认真研究保留车辆的使用办法,制定使用细则,以保障工作需要,有利于工作开展为原则,切实提高保留车辆使用效率,避免车辆闲置浪费。相关政策在《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修订出台后,应及时调整和完善。在平台化、信息化、标识化工作到位的前提下,可以适度扩大机要应急等相关车辆的使用范围,切实做到公车公用规范合理用车,特别是保障好重要公务、下基层调研、跨区域出差和突发情况下公务出行用车需要。
二、妥善处理好县乡基层工作人员公务出行。根据机构设置和编制的法规、政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应当使用行政编制,事业单位应当使用事业编制,不得混用、挤占、挪用或者自行设定其他类别的编制。充分考虑到基层现实情况,鼓励地方探索采取多种方式保障基层工作人员公务出行。一是支持地方提高县乡公务交通补贴统筹比例。县乡在党政机关车改核定的公务交通补贴总额内,提高统筹比例,集中部分重点保障好出行任务重的岗位和人员,有利于工作,这本身也是车改要把握的重要原则,地方车改补贴统筹比例不设上限。二是鼓励按岗位核定补贴标准。允许县乡在党政机关车改核定的交通补贴总额内,按照实际承担工作岗位来核定县乡基层工作人员补贴标准。三是鼓励向基层倾斜配备车辆。在保证节支率的前提下,全省统筹从现有保留车辆中向基层县乡调剂配备使用,纳入平台管理;通过引入新能源车辆分时租赁等办法保障基层县乡公务出行。四是允许县乡保障范围之外的、公共交通不便地区的公务出行,在制定管理办法、严格审批程序和限定费用标准、信息公开透明的条件下,采取按距离远近包干交通费的办法。交通费应按次发放,不应采取定期定额的形式脱离工作实际需要变相发放给个人,切实保证基层工作人员出行需要。
三、统筹差旅费和车改补贴相关政策,解决好中短途出差和去偏远地区下乡的公务出行需要。针对车补保障范围之外的紧急公务、公共交通极不便利等情况下的公务出行,在制定管理办法、严格审批程序和限定费用标准,确保公开透明的条件下,允许采取按距离远近按次包干交通费的办法予以保障和解决。各省(区、市)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办法,细化落实措施,有序衔接公务交通补贴、差旅费等相关政策,指导市、县两级同步制定相关办法。
四、执法执勤用车严格配备到一线。保留的执法执勤车辆必须严格用于一线执法执勤岗位,车辆配备要向基层倾斜,不得搞“层层截留”,不得影响一线执法执勤工作。除人员编制增加允许适度增加配备外,其他确需增配车辆的,按照“留车扣钱”的原则严格执行。
五、从实际出发及时解决各种新情况新问题。各地应及时了解车改后的新情况新问题,切实解决好其他相关问题。如,挂职、选派、异地任职干部回家探亲交通等问题,鼓励各地在不违背相关干部管理政策和财务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多方式探索。已出台办法的地区,可根据执行过程中反映出来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调整优化。
各省(区、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每项重点工作均需明确任务牵头部门,对市、县两级贯彻落实提出统一要求,各级车改办切实发挥好协调和督促作用。各省(区、市)任务分工情况、时间节点安排、市县落实情况等于12月31日前向中央车改办专报。
中央公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代章
2016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