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5月22日电 题:激发法治政府内生动力——中央依法治国办有关负责人就开展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答记者问
新华社记者
近日,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开展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总体框架是什么?指标体系的制定背景、依据和内容是什么?中央依法治国办有关负责人对此进行了详细解释。
问:《意见》出台的背景和重要意义是什么?
答:党的十八大以来,法治政府建设取得重大进展。但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目标相比,同全面依法治国的新形势新要求相比,同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相比,法治政府建设还存在一定差距和不足,需要持续深化推进。为此,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做了大量工作,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方式和途径。开展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是被实践证明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抓手。为充分发挥法治政府示范创建活动对各地区各部门找差距、补短板、激发内生动力的重要引领、带动作用,不断把法治政府建设向纵深推进,中央依法治国办制定了本《意见》。
问:起草《意见》遵循了什么样的总体思路?
答:《意见》起草突出了4个方面的考虑:一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努力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实践,为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供坚实法治保障。二是拓展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方式路径。开展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并严格控制每一批示范地区的数量,能够激发各地区法治政府建设的内生动力。三是树立新时代法治政府建设的标杆引领,发挥辐射带动作用,以创建促提升,以示范带发展,实现各地区法治政府建设进程的整体推进。四是加强基层法治政府建设。法治政府建设重点在基层,难点也在基层。人民群众和市县政府打交道最多,对法治建设成效的感受主要来自于市县政府。
问:《意见》的总体框架是什么?
答:《意见》共有六个部分和一个附件:第一部分是“总体要求”。第二部分是“范围对象”,明确全国范围的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前期主要面向市、县政府,开展综合示范创建或者单项示范创建。第三部分是“认定程序”,规定七个程序,即自愿申报、初审推荐、第三方评估、人民群众满意度测评、实地核查、媒体公示和批准命名。第四部分是“监督管理”,为避免示范创建“终身制”,规定了年度报告制度、回访抽查制度和摘牌退出制度。第五部分是“组织保障”,从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促进经验交流、强化支持保障、注重新闻宣传等五个方面对示范创建活动的组织保障作出部署。第六部分是“其他规定”。附件是《市县法治政府建设示范指标体系》。
问:为何制定指标体系?
答:目前,各省级政府大部分都制定了本地区的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但缺乏统一、规范的标准和要求。在认真总结的基础上,中央依法治国办制定了指标体系,作为开展示范创建活动的评估标准,作为建设法治政府的具体指引。同时,指标体系的制定也为下一步建立科学、全面的法治建设指标体系作出积极探索。
问:指标体系的内容是什么?
答:指标体系共设有8项一级指标、34项二级指标、100项三级指标以及4项附加项,包括政府职能依法全面履行、依法行政制度体系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科学民主合法、行政执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行政权力制约监督科学有效、社会矛盾纠纷依法有效化解、政府工作人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全面提高、法治政府建设组织领导落实到位等方面内容。下一步将每两年进行一次更新、调整和优化。
问:《意见》如何避免给基层增加负担?
答:《意见》明确规定,市县政府参加示范创建活动为自愿申报,由各市县政府视情自主确定,避免层层加码。同时,示范地区认定工作也会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和精神,合理安排评选程序,减少“文来文往”、减少报送材料、减少会议频次,聚焦实际问题,注重工作实效,切实避免增加基层工作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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