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呼和浩特12月11日电(记者贾立君)12月10日,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郭全生等46名被告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以及内蒙古隆升安装建筑有限公司等4个被告单位犯单位行贿等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
法院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卖淫罪,敲诈勒索罪等罪,判处郭全生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张宝全、杨月明等45人20年至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追缴违法所得、没收个人财产、罚金附加刑等;判处被告单位15万元至1000万元不等的罚金刑。
经法庭审理查明,郭全生自1988年刑满释放后到内蒙古隆升安装建筑有限公司工作,通过实施一系列暴力、违法活动,逐步掌控公司后,通过侵吞巨额国有资产,成立多家公司。并逐步形成以内蒙古隆升安装建筑有限公司、万號酒店为聚集点,以郭全生为组织者、领导者,以张宝全、杨月明等8人为积极参加者,其他28人为其他参加者的组织架构体系完整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特别是2003年以来,该组织为谋求强势地位、打击竞争对手、谋取经济利益、壮大组织声威,有组织地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
法院认为,该组织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政治、经济、社会秩序,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法院根据各被告人及被告单位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作用及对社会的危害性等,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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