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责有指标?心态挺多样:凑数式问责,让基层干部“躺枪”
有权必有责,失责必追究。随着全面从严治党和全面依法治国的推进,问责已成为约束权力责任的重要手段。然而,一些问责或多或少正在走样。
半月谈记者调查发现,有的地方简单以问责数量衡量整治效果,有的部门为了凑数只好挖空心思“泛化问责”,最终造成基层干部“躺枪”。凑数式问责背后心态多样,有的为“拼凑政绩”,有的是“捏软柿子”,有的为“息事宁人”,有的是“敷衍塞责”,其本质是官僚主义、形式主义。
为完成任务对每个村都问责
每年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有考核要求和任务,完成不了就要被列为工作落后典型。在问责数量上,有的地方感觉偏少,只好想方设法凑数,比如把不属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事项统计在内,本来问责范围只需到乡镇一级偏要扩大至村民小组。
“某镇有9个村,基本上每个村都被上级以及本级纪委问责过,村干部免职的免职,辞职的辞职。”中部某镇干部说,一些涉及村干部的轻微违纪问题,本可以批评教育,但还是给予了党纪处分,目的就是为了凑数,以完成目标任务。“某村民小组长按村支书要求办事,在村支书因此事受处分后,乡镇纪检原本计划对小组长诫勉谈话,后来考虑到处分指标没完成,最终给了警告处分。”
无独有偶,一位街道办纪委书记透露,他一年被要求办5个案子,但街道层面几乎查不出“大问题”,只好到处寻找“小线索”。“哪个社区普通党员被查到赌博,我们就追加一个小处分,既完成了任务,也不得罪人。”
南方某城市,一个审批事项从科员到科长,再到分管副局长和局长都有呈批签字,雇员只是把事项录入系统。不巧,审批出了问题,追责时为了凑数,只好把雇员推出来。
山西部分教师放假后AA制聚餐被批评,湖南某教育局办公室有零食被通报,河南某医护人员丢弃半个馒头被通报为“四风”表现......凑数式问责不少具有小题大做、吹毛求疵的特征。
更有甚者,一些部门为了避免被凑数式问责,只好在考核期限之前搞“突击执法”或“钓鱼执法”,完成了数量才不会被上级部门问责。这一类现象在公安、工商部门比较普遍。一位公务员举例说,往往到了年底,交警就频频上路拦电动自行车,以免任务没完成被问责。
凑数式问责背后的多样心态
本是正风肃纪的问责,为何会出现凑数现象?半月谈记者梳理发现,背后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心态多样。
“拼凑政绩”心态,以问责“走量”彰显“作为”。自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八项规定”出台以来,各地各部门加强了执纪督查。但是一些部门和领导干部,却把“问责数量”简单当做“执纪成果”向上级汇报,以证明自己“积极作为”。在这种心态下,对“八项规定”执行采取“沾边政策”,不管问题大小都往问责方向去靠,随意将问责标准扩大化。
“捏软柿子”心态,以拿基层干部“开刀”为习惯。
一些地方和部门对落实“两个责任”仍停留在表面,客观上造成了查处问题时的“选择性问责”现象:只问责基层部门不问责上级部门,只问责弱势部门不问责强势部门。关键一点是,问责下级干部时不会遇到太大的阻力,以致很多时候拿基层干部来凑数。
“息事宁人”心态,以快速问责安抚负面情绪。一些地方在出现影响稳定的突发事件特别是丑事后,为了尽快平息汹涌的舆情、维护地方稳定,不经仔细调查就对相关部门和人员上纲上线,一律从快从严拿出问责措施。当问责过程遭到当事人质疑时,上级领导就出面做工作,劝说“以大局为重”。
“敷衍塞责”心态,以轻微问责掩盖严重问题。出于利益勾结的考虑,一些部门在查处有关问题时,面对强势部门,为了帮助违法违纪者逃避或减轻责任,浑水摸鱼,暗度陈仓,将轻微的问责泛化,用小问责来凑数,掩盖其背后隐藏的大问题。有的地方甚至搞阳奉阴违,问责文件不对外发布或者控制知情范围。
问责泛化,实质是官僚主义、形式主义
在问责中无限泛化,不仅乱了纲纪,也会伤了广大党员干部的心,特别是基层干部“有苦说不出”。半月谈记者调查发现,中部某镇因为把村干部成片问责,最后造成村里基本工作难以运转。凑数式问责的实质是官僚主义、形式主义。
问责是从严治党、依法治国的重要保障,是查处违法乱纪行为的严肃手段。为了凑数,随意伸缩问责标准、甚至交易问责数量,必将严重损害党纪国法的权威性,降低党委政府的公信力,是一种权力滥用的官僚做法。同时,凑数式问责还会助长官官相护的风气,让真正的违法乱纪者逃避惩罚。
客观、公正是执法执纪的基本准则,大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阳奉阴违的问责,会让规矩和纪律缺乏约束力,从而让从严治党流于形式。为了问责而凑数,做做样子、小题大做、糊弄百姓,会极大助长歪风邪气,长久下去问责就会变成“空架子”。
中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刘学平等专家认为,凑数式的敷衍问责后患无穷,亟待严厉整治。
第一,构建明确、清晰的责权体系,取消问责的数量和任务指标。哪一级管什么事、承担什么责任都要明晰,如此一来问责才有依据。在具体问责时,要依据问责标准实事求是,不能放松也不能扩大,不能给问责下数量指标,要结合当地实际“精准问责”,同时厘清党纪国法的边界。
第二,构建对问责程序的监督体系。问责谁、问责依据、问责程度要向社会公开,引入公众和媒体监督。不能层层加压,人为泛化。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的凑数式问责行为,必须严肃打击和处罚。
第三,培育正确的政绩观,改进工作作风。问责只是手段不是目的,不应简单成为衡量工作业绩的标准。执法执纪的关键在于平时的严格监管,应当恪尽职守,让问责成常态而不是运动,更不能随便任性。
第四,强化“一把尺子”意识,对任何部门、任何级别一视同仁,不能动辄拿基层干部当“替罪羊”。面对强势部门时要勇于亮剑、果断出击,维护党纪国法,顺应民意民心。只有撕下面子不办“人情案”、顶住压力不办“关系案”,才不会盲目凑数,乱打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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