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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出台险资“新规” 将加强对境外投资监管

文章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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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01-27 06:34:01

  险资“新规”出台 境外投资加强监管

  保监会发布《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4月1日实施;保险资金从事境外投资应符合相关规定

  备受市场关注的险资运用迎来监管“新政”。在《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运行7年后,2018年1月26日,保监会发布《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自2018年4月1日起实施。针对险资“举牌”、境外收购等近年来的新情况,办法要求,险资运用须以服务保险业为主要目标,同时险企股东不得违法违规干预保险资金运用。

  险资运用

  服务保险业为主要目标

  举牌上市公司、境外“买买买”、“抄底”房地产……近年来,保险资金规模不断增加,背后的险资运用也备受市场关注,其中也不乏一些违规乱象。

  2017年5月份,保监会开展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排查。四个月后,谈及保监会防范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方面的主要动作时,保监会财务会计部副主任郭菁透露,包括治理非理性举牌、境外收购等乱象,控制保险资金进入房地产领域,严禁保险资金直接和间接投资商业住宅。

  上述排查和监管的内容,也是此次《管理办法》修订涉及的重点。在介绍《管理办法》的“新意”时,保监会资金运用监管部副主任贾飙表示,强调保险资金运用必须以服务保险业为主要目标,强化境外投资监管,明确保险资金从事境外投资应符合保监会、人民银行和国家外管局的相关规定。

  《管理办法》规定,保险资金从事境外投资的,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相关规定。与此同时,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资金运用,不得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

  此外,通过二级市场购买股票进而“举牌”上市公司,一度让部分险企被打上“野蛮人”的标签,也成为监管最先打击的重点。保监会副主席陈文辉在2017年7月份接受媒体采访时直指非理性举牌,“个别公司无序举牌冲击实体经济,影响恶劣。”

  保险资金投资股票,主要包括公开发行并上市交易的股票,以及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此次的《管理办法》规定,险资开展股票投资分为一般股票投资、重大股票投资和上市公司收购等,保监会根据不同情形实施差别监管。

  实际上,在去年保监会的严监管下,非理性举牌已经止步,而险企专业股票投资所带来的收益也开始显现。按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网站披露的数据,2017年共有7个保险公司举牌上市公司股票的公告,比2016年的14个减少了一半,且多为支持国企混改,中小险企从举牌的主角中消失。

  “2017年保险资金运用收益取得比较好的成绩,在A股市场结构性行情的带领下,特别是股票收益出现大幅度的增长。”保监会统计信息部调研员、副处长段海洲此前向记者表示。数据显示,2017年险企股票收益1183.98亿元,增长355.46%。

  险企股东

  不得违规干预险资运用

  在保险资金运用乱象的背后,保险公司股东的角色一直是监管关注的重点,尤其是“一股独大”的问题。陈文辉在去年8月份曾公开表示,“保险资金运用要坚持审慎稳健运作,深刻反思过去一个时期少数保险机构激进经营和激进投资问题并认真汲取教训,决不能使保险资金成为大股东投资控股的工具。”

  对于险企股东的限制,也是《管理办法》规范的题中之义。“保险资金运用应当坚持独立运作。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的股东不得违法违规干预保险资金运用工作。”《管理办法》中还表示,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在公司章程和相关制度中明确规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的保险资金运用职责,实现保险资金运用决策权、运营权、监督权相互分离,相互制衡。

  记者梳理发现,针对险企与股东及关联公司发生的违规关联交易行为,保监会去年曾开出多张监管函。

  值得注意的是,“服务实体经济”也是《管理办法》重点引导的方向。据贾飙介绍,《管理办法》明确保险资金可以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等私募基金和设立不动产、基础设施、养老等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提高保险资金支持基础设施、养老等重点领域产业的广度和深度。

  - 数说

  截至2017年12月末,保险业资产总规模为16.75万亿元,同比上涨10.80%,保险机构资金运用余额为14.92万亿元,同比上涨11.42%。2017年,保险资金实现投资收益8352.13亿元,投资收益率为5.77%,预计利润总额2567.19亿元。(本版采写/新京报记者 陈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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