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9日,山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8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规定,圈占摄影位置向游客收费的最高罚一万元,在风景名胜区刻字立碑情节严重的最高罚二十万元。
未经审核采药和标本最高罚5万元
本次《条例》对于经营者和游客的行为都做了进一步规范。
《条例》规定,圈占摄影、摄像位置,向摄影、摄像游客收取费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如果有人在禁火期、禁火区内吸烟、点火、烧香、燃放烟花爆竹或孔明灯等,将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捶拓碑碣石刻、挖掘树桩(根)、采集药材和动植物标本,以及引入外来物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山东
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影视拍摄、演艺活动或者刻字立碑、设立雕塑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针对近年来“驴友”户外探险事故频发的现象,《条例》明确划定风景名胜区的开发区域、时间和非开放区域,规定游客不能擅自进入非开放区域。
《条例》还要求建立安全事故、突发事件、气象灾害的预防机制,在情况紧急时,可以临时关闭景区。对超过最大承载量接纳游客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要依法处理。
名胜资源遭严重破坏将被“亮黄牌”
目前山东省共有国家级风景名胜区6处,省级风景名胜区34处,总面积近4800平方公里,约占省域国土面积的3%。然而,当前有的风景名胜区存在多头管理情况,还有的管理机构力量薄弱。本次《条例》的一大特点便是明确了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职责。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风景名胜区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风景名胜区设立、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风景名胜区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条例》规定“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的建设活动,在依法办理许可前,应当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的意见”,解决了“自己建自己批”的问题。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石晓表示,长期以来,山东省风景名胜资源存在“只进不出”的情况,有的风景名胜区申请设立获批后,疏于管理,保护不力,造成对风景名胜资源的破坏。因此,有必要设立风景名胜区的退出机制,落实风景名胜区警示撤销制度。
《条例》规定,若省级风景名胜区存在风景名胜资源遭受严重破坏或濒临灭失风险,以及政府部门未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等情形的,将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示,责令限期整改。
被警示的风景名胜区完成整改或者整改期限届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进行评估。对未达到整改要求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报请省人民政府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