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社会新闻调查中心记者接群众举报:河南省虞城县张集镇小乔集村村书记以权谋私、毁灭耕地倒卖土壤,其性质十分恶劣,而当地国土所视而不见、纵容包庇,严重渎职不作为。
7月26日上午,记者来到采挖现场(虞城县张集镇小乔集村)看到:挖掘机正在采挖装车,有多辆运土车来回把土运到安徽省进行倒卖,当看到有陌生人来,他们迅速撤离现场,挖掘机也停止工作,大面积耕地已被毁灭,其情节十分恶劣。村支书见有记者来调查,张口就问记者:“你们想怎样协调吧?要多少钱?”气势非常嚣张,还拿记者的证件进行拍照(难道他想对记者使黑手?)。记者随后来到张集镇国土所,把情况反映给潘所长,而潘所长当时只是说了句“知道了”,并没有采取任何制止措施,直到下午5点左右,村书记才把挖掘机开离现场隐藏起来。
据当地村民介绍:挖掘机是陶(音)书记的,他就是依仗自己的后台硬,有权有势,靠倒卖土壤发家致富的,他们买卖土壤都给土管所缴有好处费,这是“规矩”。
记者在深入调查时,接到一位自称是张集镇镇长的电话(18X03708210,不知是否是冒充的),在电话中,此人是为小乔集村书记百般解围、找借口,但就是对此事不作处理。让记者不明白的是:为什么一个村书记有如此大的胆量,在光天化日之下,大张旗鼓的毁灭耕地倒卖土壤而无人过问?是他的后台硬?还是正如老百姓所说当地国土所收的有好处费?还是以罚代管?像这样品德的人怎么会得到当地政府的重用呢?如果让他担任更高层的官职,岂不是要把整个张集镇-虞城县-河南省乃至整个国家都给卖掉来满足个人的私欲?作为村书记(党政一把手)知法犯法理应罪加一等!
截至发稿时也没见该国土所对此事做出任何的处理,中国社会新闻调查中心将继续跟踪报道 。
相关链接: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一)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二)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8条),是指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2、第二百二十八条 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3、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