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超越或者滥用法定职权、有不文明行为等,或将被通报批评,严重的或将离岗培训。6月18日,记者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河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公开向公众征求意见,对于我省行政执法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的依法履职,再提规范。
这些行为将列入行政执法过错
《办法》规定,行政执法过错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不履行、违法履行或者不当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尚不足以给予处分或者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行为。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或者滥用法定职权的;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执法行为明显不当的;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不文明行为的等。
根据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情节、后果、社会影响等因素,对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单独或者合并适用下列方式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比先进资格。
同时,根据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情节、后果、社会影响等因素,对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单独或者合并适用下列方式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离岗培训;取消当年评比先进的资格;取消行政执法资格,吊销河南省行政执法证;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及时纠正或可从轻追究责任
《办法》中提到,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行政执法过错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因不可抗力或者紧急避险等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因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过错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等。
此外,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情节轻微,造成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较小的;及时纠正并有效防止危害后果扩大的等。
《办法》还提出,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关通过下列方式之一发现存在行政执法过错的,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在15日内予以立案,并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在行政执法监督中发现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上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关要求调查处理的或者其他国家机关转来的书面材料中反映的等。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调查终结,并根据调查结果。其中,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作出予以追究的决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分或者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免责情形的,作出不予追究的决定。
四种渠道公开征求意见
如果您对此《办法》有话说,可以在7月16日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登录省政府法制网,点击网站首页“立法草案征求意见”或者交流互动板块“立法草案征求意见”图标直接在线发表意见和建议。
发送电子邮件至:xzfgc@126.com。
通过信函邮寄至:郑州市金水东路22号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法规处,邮编:450018。
查找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微信公众账号“hnzffz”,添加后直接留言发表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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