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长春7月14日电(记者周立权)7月13日,由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长春市公用局原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蔡晓时受贿案一审判决,法院认定蔡晓时共受贿197万余元,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12年,蔡晓时先后利用担任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局局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任的职务便利,收受长春高新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孙某等11个单位和个人给予的人民币163万元、美元3.5万元及价值人民币9万元的购物卡,共计折合人民币19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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