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12月1日电(记者赵琬微)北京市教委日前发布《北京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办学标准(暂行)》,进一步细化了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场所条件、师资条件、教学内容等规定。
标准提出,不得使用居民住宅、地下室作为办学场所,未经审批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办学地址、增设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等。同时提出,教育机构的办学场所,建筑面积应大于300平方米;举办非学历全日制高等教育的,实际使用的校舍建筑总面积应不少于3000平方米等。
在师资方面,标准提出,从事中小学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需持《教师资格证》上岗;教育机构应将教师的姓名、照片、任教班次及教师资格证编号在其网站及教学场所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针对近年来培训市场出现“抢跑”教学等现象,标准明确提出,从事学龄前儿童培训的机构,不得提前教授汉语拼音、识字、计算、英语等小学课程内容,培训形式不得采用全日制形式;从事中小学学科知识培训的机构,在教学内容和进度上不得“超纲”“抢跑”教学。
此外,标准规定,教学内容不得违背党的教育方针;面向中小学生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不得举办或变相举办各类中小学生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培训时间不得和所在区中小学教学时间相冲突,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一次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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