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9日,证监会修订发布《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新的发行监管问答放宽了企业再融资限制,一方面,通过配股、发行优先股或定向增发募集资金的,可以将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
另一方面,定增、配股的间隔时间限制从原来的18个月改为“原则上不得少于6个月”。业内专家认为,此举有利于缓解上市公司融资困难,上述限制放宽,可能使定增市场再次升温。
定增募资可全用于补流和偿债
新的发行监管问答称,上市公司应综合考虑现有货币资金、资产负债结构、经营规模及变动趋势、未来流动资金需求,合理确定募集资金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规模。
通过配股、发行优先股或董事会确定发行对象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募集资金的,可以将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
通过其他方式募集资金的,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比例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30%;对于具有轻资产、高研发投入特点的企业,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超过上述比例的,应充分论证其合理性。
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上述措施有利于优化资本市场资源配置功能,鼓励技术创新,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
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教授认为,募资可全部用于补充流动性,有利于缓解上市公司融资困难,在当前企业融资难、融资贵,发债遇冷的情况下,有利于缓解企业困难,企业可以通过股权融资获得支持。
股权再融资时间间隔放宽
新的发行监管问答明确,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18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或募集资金投向未发生变更且按计划投入的,可不受上述限制,但相应间隔原则上不得少于6个月。
2017年2月的发行监管问答要求“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18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包括首发、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但对于发行可转债、优先股和创业板小额快速融资的,不受此期限限制。”
对比上述两项表述,可以发现证监会对于股权再融资的时间间隔限制放宽,从之前的18个月放宽至“原则上不得少于6个月”。
新发行问答还提到,“上市公司申请再融资时,除金融类企业外,原则上最近一期末不得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此条与去年的监管要求一致,旨在防止上市公司募集资金脱实向虚,变相投向理财产品等财务性投资和类金融业务。
董登新认为,时间间隔限制缩短,意味着企业可以在相对较短的时间内进行多次定增、配股,对于缓解上市公司资金压力有很大帮助。随着股权再融资限制的放开,可能使定增市场再次升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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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融资细则一个月前已细化
一个月前,证监会已经有相关政策铺垫,10月份,证监会向券商下发《再融资审核财务知识问答》与《再融资审核非财务知识问答》,细化了再融资审核要点。
对于审核中关于再融资募集资金投向的总体监管要求,《再融资审核财务知识问答》明确,为引导上市公司合理确定募集资金投向,防止募集资金投向“脱实向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应服务于实体经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要投向主营业务。募集资金原则上不得跨界投资影视或游戏。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和类金融业务。
同时要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具有确定性,不得为初步意向性项目或仅披露投资方向的资金池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还应具备必要的实施基础,如用于影视剧拍摄的,相关剧本需按规定完成相关备案程序。
对于补充流动资金,《再融资审核财务知识问答》要求,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结合公司货币资金情况;整体产业链对公司资金的占用情况以及公司占用上下游资金的情况;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是否存在大额长期闲置募集资金;公司利润滚存金额;未来大额资金投入情况;最近一年一期利用募集资金补流还贷的金额;其他情况,论证本次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量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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