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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不得借个税改革之机乱收费

文章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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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01-04 15:23:33

  中新网1月4日电 国家税务总局今日发布通知,要求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不得借个人所得税改革实施之机乱收费、高收费。不得蒙蔽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谋取不当经济利益,损害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合法权益。

1月3日,市民在位于上海市静安嘉里中心内的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采集点进行相关信息登记。据悉,该信息采集点2日投入使用,是税务部门在商务楼宇内首次放置自助办税设备,设立税收基础信息采集点,纳税人可就近在信息采集点办理。 <a target='_blank' href='http://www.chinanews.com/'><p  align=

  资料图:市民在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采集点进行相关信息登记。 中新社记者 殷立勤 摄

  国家税务总局今日发布《关于发挥涉税专业服务作用 助力个人所得税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提到,个人所得税新税制的实施,对税务机关纳税服务工作带来空前挑战。通知要求,税务机关应充分调动其力量,缓解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资源不足的问题,协力推进个人所得税改革顺利实施。

  通知要求,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相关规定,严守职业道德、规范执业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不得借个人所得税改革实施之机乱收费、高收费。不得蒙蔽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谋取不当经济利益,损害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合法权益。不得以税务机关名义或利用参加志愿者活动、公益活动之机招揽生意。

  通知还要求,税务机关应当严肃查处“黑中介”、“中介黑”问题。对未纳入涉税专业服务监管但却从事个人所得税有偿服务、采取不正当方式招揽生意、损害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合法权益的机构,应当限期将其纳入监管。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举报投诉借个人所得税改革实施之机蒙蔽纳税人谋取不当经济利益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应当按照《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采取约谈、责令限期改正、暂停受理所代理的涉税业务、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等监管措施予以处理,并对相关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扣减信用积分、降低信用等级、进行执业负面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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