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6月10日电 题:用改革的方法开大开好地方政府规范举债融资“前门”——六部门相关负责人解读两办地方专项债新规
新华社记者刘红霞、申铖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审计署、银保监会、证监会有关负责人10日接受记者采访,解读通知亮点,回应热点关切。
为金融支持专项债项目划范围
通知一大亮点,就是改变过去专项债券封闭运行的模式,根据专项债券项目特点,合理明确金融支持的标准。
“通知提出合理明确金融支持专项债券项目标准,资金支持精准聚焦国家重点领域和重大项目,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对符合标准的项目提供配套融资支持,允许将专项债券作为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资本金,确保落实专项债券项目和市场化融资项目到期债务偿还责任。”有关负责人说,这是用改革的方法开大开好地方政府规范举债融资的“前门”。
那么,哪些领域是重点领域?哪些项目算重大项目?
通知提出,鼓励地方政府和金融机构依法合规使用专项债券和其他市场化融资方式,重点支持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一带一路”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推进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等重大战略和乡村振兴战略等。
值得一提的是,通知允许将专项债券作为符合条件的重大公益性项目资本金。有关负责人说,这类项目主要是国家重点支持的铁路、国家高速公路和支持推进国家重大战略实施的地方高速公路、供电、供气项目。
“在评估项目收益偿还专项债券本息后其他经营性专项收入具备融资条件的,允许将部分专项债券资金作为一定比例的项目资本金,但不得超越项目收益实际水平过度融资。”有关负责人强调。
坚持市场化发行 扩大投资群体
不少民众可能记得,今年3月,浙江省和宁波市开始通过商业银行柜台市场发行地方政府债券,这标志着我国地方债券柜台发行成功推出,个人和中小机构均可认购地方债券。
在“进一步完善专项债券管理及配套措施”章节,通知提出大力做好专项债券项目推介、保障专项债券项目融资与偿债能力相匹配、强化信用评级和差别定价、提升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定价市场化程度、丰富地方政府债券投资群体、合理提高长期专项债券期限比例、加快专项债券发行使用进度等要求。
以市场化发行为例,通知要求,进一步减少对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的行政干预和窗口指导,严禁地方政府及其部门通过金融机构排名、财政资金存放、设立信贷目标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向金融机构施压。
在丰富投资群体方面,通知提出,推动地方政府债券通过商业银行柜台在本地区范围内向个人和中小机构投资者发售,扩大对个人投资者发售量,提高商业银行柜台发售比例。鼓励和引导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基金公司、社会保险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参与投资地方政府债券。
“通知既支持做好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又推动地方政府债券沿着市场化改革方向发展,实现让市场在金融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有关负责人说。
既突出正向激励 又坚决防控风险
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是加大逆周期调节的重要手段。如何更好调动地方政府发行专项债的积极性?同时确保构建风险防控体系、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
有关负责人说,通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坚持“三个区分开来”的精神和要求,在强化责任意识、坚决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同时,针对可能存在的部分地方政府和金融机构担心问责而不作为的情况,从建立正向激励、依法合规予以免责两方面,既提出相关激励性措施,又设定合规免责的边界,着力打消地方政府、金融机构合法合规行为的不必要顾虑。
在正向激励方面,通知提出,研究建立正向激励机制,将做好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加快专项债券发行使用进度与全年专项债券额度分配挂钩,对专项债券资金发行使用进度较快的地区予以适当倾斜支持。适当提高地方政府债券作为信贷政策支持再贷款担保品的质押率,进一步提高金融机构持有地方政府债券的积极性。
在依法合规予以免责方面,通知提出,对金融机构依法合规支持专项债券项目配套融资等情形,凡偿债资金来源为经营性收入、不新增隐性债务的,不认定为隐性债务问责情形。对金融机构支持存量隐性债务中的必要在建项目后续融资且不新增隐性债务的,也不认定为隐性债务问责情形。
但这不意味着放松债务风险管控。通知强调,严禁利用专项债券作为重大项目资本金政策层层放大杠杆,严禁超越项目收益实际水平过度融资。
“用改革的办法‘开大前门'的同时,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有关负责人说,使专项债券更好助力增加有效投资、优化经济结构、稳定总需求,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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