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0日,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了《石家庄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条例涵盖轨道交通规划与建设、运营管理、安全应急等方面的内容。其中规定,城市轨道交通实行特许经营;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由市政府依法确定,并依照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轨道交通票价实行政府定价。
轨道交通是指市域快轨、地铁、轻轨、有轨电车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据介绍,轨道交通属于市政公用事业,涉及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所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条例作出轨道交通实行特许经营的规定。
条例规定,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负责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和安全等管理工作。条例还规定,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运营服务规范向乘客作出服务承诺。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公开投诉电话,接受乘客投诉。对乘客投诉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条例禁止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包括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装置,非紧急状态下动用应急或者安全装置;在轨道交通设施上放置、丢弃障碍物或投掷物品;拦截列车,阻断运输,强行上下车;在车站、车厢、通风亭等轨道交通设施内点燃明火;阻挡车门、屏蔽门、安全门的正常开启或者关闭等。如果违反上述规定,将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50元以上15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记者 周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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